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 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 “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餐饮店的装饰装修风格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同样受到该法规制。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如果该装潢是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商业标识受到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因此,餐饮经营者应当注重自身装潢的独创性,同时避免模仿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装潢,以免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已经形成特有装潢的餐饮品牌,应当积极依法维权,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制止仿冒行为。
如何认定餐饮装潢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
认定餐饮装潢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需要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关于知名服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该餐饮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晓程度、销售时间、宣传力度、获奖情况等因素,通常需要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第二,关于特有装潢的认定,要求该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非餐饮行业通用或者常用的装潢元素。如果该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形成稳定联系,消费者一看到该装潢就能联想到相应的餐饮品牌,则应当认定为特有装潢。在具体案件中,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装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例如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加盟合同、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同时,需要对比被控侵权装潢与权利人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实践中,法院会以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观察和隔离比对方法进行判断。
仿冒他人餐饮装潢有哪些法律后果?
仿冒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面临行政和民事两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方面,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仿冒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外,如果仿冒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或者侵犯商标权等其他违法行为,还可能触犯相应法律规范。对于餐饮经营者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抱侥幸心理进行搭便车式模仿。对于知名餐饮品牌而言,应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及时对仿冒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