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文章摘要 本规则旨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的裁决。根据相关法律,当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我国措施与WTO协定不一致时,商务部可建议或决定修改、取消相关措施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在作出决定前,商务部可进行再调查,并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再调查结果作出前,应披露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评论时间。修改或取消关税措施需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并发布公告;修改或取消价格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则直接公告。其他贸易协定裁决参照执行。本规则对施行前未执行完毕的裁决同样适用。实务价值在于为国内贸易救济措施应对国际裁决提供了程序性指引,确保合规性与灵活性。

  第一条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2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WTO裁决后商务部如何修改措施?

当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认定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与WTO协定不一致时,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决定修改、取消相关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在作出上述建议或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以充分评估措施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再调查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或通知利害关系方,并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在得出再调查结果前,商务部必须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期限供其提出评论意见,保障利害关系方的程序性权利。对于关税措施(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商务部需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或取消的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对于非关税措施(如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商务部可直接决定修改或取消,并发布公告或通知利害关系方。这一流程确保了国内措施调整既符合WTO裁决要求,又兼顾了国内产业利益与程序正当性。实务中,利害关系方应密切关注再调查公告,及时提交评论和证据,以影响商务部的最终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再调查并不必然启动,商务部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但若决定进行,则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再调查的范围、事实披露的充分性以及评论期限的合理性,相关方可通过司法审查或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主张权利。

再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方有何权利?

在再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方享有多项重要权利。首先,商务部在决定进行再调查时,应当发布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确保其知悉调查启动。其次,再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有权参与调查方式,包括回答问卷、参加抽样、出席听证会以及配合现场核查等。商务部应当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机会,使其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提交证据。更为关键的是,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这一“事实披露”程序类似于WTO反倾销调查中的“基本事实披露”,旨在让利害关系方有机会对商务部拟作出决定所依赖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反驳或补充,从而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利害关系方在收到披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评论,逾期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此外,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商务部说明再调查结论的理由,并可在后续阶段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质疑商务部决定的合法性。实务操作中,利害关系方应积极跟进再调查公告,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或贸易顾问,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重点关注商务部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风险提示在于,若利害关系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可能丧失影响最终裁决的机会。常见争议包括:商务部是否选择性披露事实、披露是否足够详细、评论期限是否过短等。这些争议往往成为后续争端解决的焦点。

本规则对未执行完毕的裁决如何适用?

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且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这意味着,在本规则生效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后续执行。具体而言,对于这类裁决,商务部有权根据本规则启动再调查程序,并按照第三条至第六条的步骤决定是否修改、取消相关措施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避免因规则生效时间而悬置未决的WTO裁决执行问题,确保国内法律框架与国际义务的连贯性。例如,若某反倾销措施在规则生效前已被WTO裁定违规,但尚未完成国内修改程序,则商务部可依据本规则立即开展再调查,而不必等待原有程序完结。实务中,企业或利害关系方应关注此类过渡性安排,主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或评论,要求加快执行裁决。同时,商务部在适用本规则时,需注意新旧程序的衔接,例如再调查是否应参考原案记录,以及如何平衡透明度与效率。风险提示:对于未执行完毕的裁决,若商务部未及时启动再调查,利害关系方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监督程序或国内司法途径敦促履行。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未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例如裁决是否已进入执行阶段、是否存在双边磋商等。此外,其他贸易协定(如区域贸易协定)的裁决参照本规则执行,同样适用该过渡条款。整体而言,该规则为WTO裁决的国内执行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框架,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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