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订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答: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通过股权转让,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和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转让人的原股东权利。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应遵循如下程序:订立转让协议、依法修改章程、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等。如果这些程序全部完成,股权转让即发生,全部和整体效力自不待言,受让人成为合法股东,并可对抗其他股东、公司和第三人。
但股权转让在不同阶段究竟具有什么效力,就此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目前,大多数意见认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公司法》规定股权依法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同时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至于公司变更登记,是为了将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受让人即可以此对抗第三人。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转让方与受让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节点。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在股权转让领域,大多数意见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受让人据此获得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权利,转让人则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向他人主张权利。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区分合同生效与股权变动的不同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解决的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股权变动则涉及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可以对抗公司及第三人。文章明确指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合同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变更登记请求权。实务中,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可以依据生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就违约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合同生效时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受让人请求权的产生和转让方处分权的限制,是股权转让纠纷中首先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
股东名册变更对股权转让有何效力?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及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意味着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文章指出,股权转让应遵循订立转让协议、依法修改章程、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等程序。在股东名册变更后,受让人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实务中,股东名册变更往往成为受让人与公司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关键事实。如果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受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公司履行变更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名册变更主要解决受让人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受让人据此可以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但在涉及外部第三人时,还需结合工商变更登记来判断对抗效力。因此,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让效力链条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既承接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行为,又为工商变更登记奠定基础。
公司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有何意义?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文章明确指出,公司变更登记的目的是将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告知于社会公众,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受让人即可以此对抗第三人;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规则体现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即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信赖而与公司或股东发生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实务中,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能产生多重风险:一是原股东仍被登记为股东,可能对外处分股权或产生债务,善意第三人可能依据登记信息主张权利;二是受让人虽然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在涉及外部纠纷时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公司可能因登记信息不实而面临行政处罚或信用风险。因此,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也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履行登记义务。文章强调,公司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即未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效力,但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