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办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制定,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须在订立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包括特许人基本情况、经营资源、费用、产品服务价格、持续服务、指导监督、投资预算、被特许人状况、财务审计、诉讼仲裁、违法记录及合同文本等十二类信息。同时禁止广告含收益承诺,明确保密义务及回执要求,被特许人可因虚假或隐瞒信息解除合同。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施行,替代2007年版,为特许经营实务中的信息披露合规提供核心操作指引。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特许人义务合同解除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4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
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特许人未在订立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信息,或披露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将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双重后果。行政责任方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对特许人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具体处罚幅度与违规情节相关。民事责任方面,若特许人隐瞒影响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实务中,法院通常审查信息披露瑕疵是否实质性影响被特许人缔约决策,若存在重大隐瞒或虚假陈述,即使合同已履行,被特许人仍可主张解除并要求返还费用、赔偿损失。此外,特许人还可能因违反保密义务或广告禁止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议特许人建立标准信息披露流程,保留书面回执,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被特许人则应仔细核验披露内容,留存证据,必要时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披露的商业秘密负有何种保密义务?
本办法明确规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即使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的保密信息,即使未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仍应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范围涵盖特许人及其关联方的经营资源、财务数据、客户信息、技术诀窍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给特许人造成损失的,被特许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实务中,特许人通常要求被特许人在信息披露前签署保密协议,但即便未签署,法定保密义务依然存在。被特许人应注意不将披露信息用于合同目的之外,不向第三方透露,并在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保密期限以及员工泄露行为的责任归属。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约定违约金和保密期限,并做好信息分级管理。
特许人披露信息时对关联方有何特殊要求?
本办法对特许人关联方的信息披露设定了专项要求。关联方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以及由同一所有人控制的公司。当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特许人必须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股权关系等。若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归属于关联方,特许人需披露关联方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并说明关联方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时特许体系的处理方案。此外,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也须披露。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特许人通过关联方规避披露义务,确保被特许人全面了解交易实质。实务中,特许人应梳理关联方清单,提前准备相关文件,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完整。被特许人则应关注关联方披露是否充分,尤其涉及资源授权稳定性及费用收取主体,避免因关联方变动导致合同履行障碍。若特许人隐瞒关联方信息或披露不实,被特许人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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