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文章摘要 本规定旨在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核心是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证据要求、法院审查程序、诉讼费用负担及上级法院监督机制,强化了对破产申请受理环节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债权人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保护合法权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5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层面的条件。第一层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存在。第二层是债务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之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常参考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但允许债务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包括资金严重不足、财产无法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相关当事人主张对债务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仍有清偿能力,也不能以此否定债务人自身的破产原因,因为破产原因针对的是债务人本身的清偿状态。实务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重点收集证明债权合法有效、履行期届满且未获清偿的证据,同时尽可能提供反映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或清偿能力线索的材料,以便法院审查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存在。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哪些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具体而言,证据需要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证明,如合同、借据、生效法律文书等;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证明,如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催收函件等;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证明,如付款凭证、对账记录、债务人确认欠款的函件等。债权人提交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破产原因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法院就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债权人无须预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相关费用最终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因此债务人不能以申请人未预交诉讼费为由阻碍破产申请的受理。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尽量组织完整、清晰的证据目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要求补充补正材料,从而延长受理周期。如果法院收到申请后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或未及时审查,债权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由上级法院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拒不提交材料有何后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对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核查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推进破产程序至关重要。如果债务人拒不提交,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目的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逃避清算。实务中,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提交材料,否则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可能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另外,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并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法定期限。这一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申请被拖延或驳回。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确实未出现破产原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提出异议,否则法院将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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