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发布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文件涵盖四大方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电力、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完善公共事业价格政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性住房、铁路运价、社会办医),清费治乱减负优化营商环境(减免涉企收费、规范金融价格),以及加强价格监管服务。核心法律要点包括: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领域时与国有资本同等对待,价格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非营利医疗机构与公立同价,营利性机构自主定价。实务价值在于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提供了价格政策路径,同时通过收费清理和反垄断执法保障公平竞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0]13 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 ,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 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发展

(一) 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 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 , 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 、 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 , 交易电量 、 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二) 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 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 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页岩气、煤层气 、 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生产领域。
(三) 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 按照补偿成本 、 合理收益的原则 , 合理制定基准价格 , 扩大上下浮动幅度 , 为供水 、 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二 、 完善公共事业价格政策 , 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一) 完善城市供水、供气 、 供热价格政策。 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城市供水 、 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供气 、 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的 , 应与国有资本 、 外资同等对待,其价格水平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 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 对廉租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 健全铁路特殊运价政策。 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铁路货物运输制定特殊运价 , 按照满足正常运营需要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特殊运价水平 。
(四) 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 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 , 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 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创造良好条件 。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 、 用水 、 用气 、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 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三、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一) 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 、 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贯彻好小微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 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 、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二) 研究建立收费管理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 , 加大涉企收费审验力度 。 全面梳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 , 完善相关收费政策 。 严格规范企业纳税环节收费行为,并逐步实现税控产品和维护服务免费向企业提供 , 减轻企业负担 。 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 , 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
(三) 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 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 ,规范商业银行价格行为 , 督促其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 。 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 , 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 , 彻查违规行为 , 减轻商户负担 ,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 强化价格监管。 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 , 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合理的价格秩序,营造诚信 、 公平的价格环境 。 大力加强反垄断执法 , 对达成垄断协议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 限制竞争的行为 , 要依法严肃查处,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 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加快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 ,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 , 依法及时 、 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 。 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 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何价格规则?

根据该实施意见,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规则是推进竞价上网试点,在电力供需宽松的地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这增加了电力用户的选择权。实务操作中,民间企业需关注自身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准备参与直接交易所需的资质文件。风险提示包括:协商定价需注意市场波动,建议签订中长期合同锁定价格;同时需遵守电网调度和交易规则,避免因违约产生纠纷。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交易电量的计量与结算、以及直接交易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衔接问题,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电量偏差处理机制和争议解决方式。

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供水如何定价?

对于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意见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并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这意味着民间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在定价上有一定灵活性,但必须遵守政府指导价框架。实务指引:投资方应科学测算供水成本,包括建设成本、运营维护费用和合理利润,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申请,争取合理的基准价格。同时,利用浮动幅度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实际执行价格。风险提示:需注意成本监审要求,确保成本资料真实完整;若浮动幅度过窄,可能影响投资回报,建议在投资前评估当地水价承受能力。常见争议集中在成本认定范围(如折旧年限、贷款利率)、以及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是否及时反映成本变化,建议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调价公式和周期。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如何?

实施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分为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即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得自主定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但需遵守明码标价规定,药品价格仍按国家政策执行。实务要点:社会资本办医需先确定机构性质,非营利机构可享受公用事业同价优惠,但价格管制较严;营利机构有定价自主权,但需关注医保定点资格及患者承受能力。风险提示:非营利机构若违规自主定价将面临行政处罚;营利机构自主定价过高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力。常见争议包括:非营利机构变相分配利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需报备等,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关注地方价格目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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