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4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本文分析公司对股东股权转让限制的合法性及实务操作要点。核心观点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人合组织,可基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但需符合法律原则且保障股东权益。文章重点探讨员工离职、死亡等情形下的限制合理性,强调限制条款应于章程制定时明确,避免损害股东退出权,同时提出不同场景下的处理方案,如离职员工股权转让、继承人权益安排等,为企业设计股权结构提供法律依据与实务指引。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股权;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权;三是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缴出资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股权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权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权。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权。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但是,只有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如此操作,否则,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权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间合作紧密性决定其可设定股权转让限制。法律原则允许章程自主约定,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股东退出权保障义务。《公司法》精神强调意思自治与权益平衡,限制条款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以员工持股企业为例,指出公司常通过章程规定离职员工强制退股、死亡股东股权继承限制等条款。如某科技公司规定员工离职须转让股权,但需通过其他股东受让或按比例收购,避免直接强制撤资。案例显示,若限制条款未在章程明确,法院可能认定无效。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于章程制定阶段明确限制条件,确保条款透明可预见。建议设置合理退出机制,如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或公司回购,避免单方强制退股。同时需注意条款公平性,避免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审核章程条款。

员工离职时股权转让限制如何操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离职后应随劳动关系终止而调整。法律原则要求限制条款需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挂钩,防止非劳动者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可约定离职员工股权转让义务,但需保障其退出渠道。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分析员工主动辞职、被辞退、合同到期未续约等情形,认为前两种情况要求转让股权具有合理性。例如某创业公司章程规定,员工离职须在60日内转让股权,由其他股东按评估价受让。但若公司直接强制撤资,可能因违反股东权益保护原则被认定无效。案例显示,某企业因未设置受让渠道导致股东起诉,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损失。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区分离职原因设定差异化条款,如主动离职适用转让义务,被动离职则需保障补偿。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受让主体及定价机制,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收购或设立离职补偿基金。同时需注意程序合法性,如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限制条款,并确保员工签署确认文件,避免事后争议。

死亡股东股权继承的限制如何处理?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继承法规定股东权益可由继承人继承,但公司章程可设定优先购买权。法律原则要求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与继承人权益的平衡,可通过约定优先购买机制实现。公司法精神鼓励通过章程设计维护人合性,但不得完全剥夺继承人合法权益。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其他股东按净资产值优先收购,继承人仅获得转让对价。该条款经全体股东同意后有效,但若未在章程明确,法院可能判决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案例显示,某家族企业因未约定继承限制,导致多名继承人成为股东引发管理纠纷。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提前在章程中约定继承处理方案,如设置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或指定继承人股权处置方式。建议明确收购价格计算标准,如参考最近审计报告或评估价,并设定合理收购期限。同时需注意条款公平性,避免因限制过严被认定无效,可结合公司规模设定不同限制标准,如股东人数较少时允许严格限制,人数较多时则需设置更灵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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