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摘要 国务院于2013年7月13日发布决定,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医疗、新闻出版、药品监管、能源、铁路等多个领域。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行政审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此举旨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实务价值在于减少企业行政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落实衔接,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监管真空。该决定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的趋势,企业需关注具体项目的取消或下放后是否转为备案、告知承诺或其他监管方式,以及地方承接部门的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取消

5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6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7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8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9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10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1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2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5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6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取消

17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取消

18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168号)
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取消

19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0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取消

21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2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23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取消

25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原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取消

26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铁路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7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8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9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2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3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4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5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6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7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8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9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10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11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12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13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2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对企业有何法律影响?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对企业具有显著的法律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行政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但同时也伴随新的合规要求。首先,直接取消的审批项目(如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审批、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等)使企业无需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许可,可节省时间和费用,但企业需注意,取消后可能转为事后监管或备案制,例如原先需要审批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现在取消后,企业仍须依法自行落实安全防护标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随机检查或行业自律约束。其次,下放至省级或设区的市级部门的审批项目(如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需根据属地原则向新承接机关申请,申请流程、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差异而不同,企业应提前了解地方实施细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延误。此外,部分整合的审批事项(如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与供电营业区设立审批整合)可能简化程序,但企业需注意合并后的统一申请条件。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内部清单,跟踪取消下放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动态,对涉及的业务流程进行合规评估,特别是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项目,需关注地方性法规是否增设了额外要求。风险提示:若企业误以为取消审批即无监管而擅自从事禁止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下放项目,若未向正确层级机关申请,可能被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而承担法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取消审批后,原设定依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延续,以及企业自主实施行为时是否仍需满足实质条件。建议企业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行业规定制定合规方案。

如何确保取消和下放后监管不缺失?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后,监管不缺失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后续监管,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建立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取消或下放后原审批机关与承接机关的监管职责,避免推诿。例如,对于下放至省级的审批项目,省级部门应制定监管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对于取消项目,原实施机关应转为日常监督检查,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下放后,省级药监部门需通过飞行检查、符合性检查等方式确保企业持续合规。第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与公平性。第三,强化信用监管,将企业合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如取消审批的铁路运输相关项目,企业若违规操作,可能被列入铁路行业黑名单。第四,引入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参与监督,例如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后,电影行业可通过行业自律与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完善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信息互通,防止监管盲区,如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审批后,能源监管部门可与网络安全部门共享漏洞信息。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管,保留相关业务记录、自查报告、检测报告等,以备随机抽查;对于取消项目,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体系,确保经营行为符合行业标准与法律原则;对于下放项目,企业需与地方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获取最新监管要求。风险提示:若企业忽视监管新规,可能因轻微违规被处罚,且信用记录不良将影响后续融资、招标等。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取消审批后,原设定的强制性标准是否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地方监管部门能否制定超过国务院标准的额外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原则,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恢复审批,但必要的监管措施不视为变相审批。

哪些领域的行政审批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本次取消和下放涉及的领域广泛,以下五个领域的变化尤为值得企业重点关注:第一,医疗健康领域。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部门,这对医疗机构引进外资、外籍医师提供了便利,但企业需注意申请材料可能因地方差异而不同,且下放后省级部门可能增加区域规划限制。此外,消毒剂、消毒器械审批部分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下放,相关生产企业需关注属地监管要求。第二,新闻出版与广电领域。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变更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等取消,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取消,大大降低了出版行业的准入门槛,但企业需注意取消后,原审批事项转为日常监管,如连锁经营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后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相关审批取消以及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取消,电影制作企业可自行拍摄,但需遵守内容审查标准,避免违规。第三,药品与医疗器械领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下放省级,药品再注册及不改变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逐步下放,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申请逐步下放,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逐步下放,这要求药企和械企调整注册策略,提前与省级药监部门对接,缩短审批周期,但需注意下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渡期政策,以及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风险。第四,能源领域。电力、煤炭、油气企业发展规划审批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审批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取消,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与供电营业区审批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取消,能源企业自主权加大,但需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因为取消审批不代表免除安全责任,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检查,企业应建立安全评估内控机制。第五,铁路领域。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取消等,铁路物流企业可自主开展相关业务,但需遵守铁路安全技术规范,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实务中,企业应逐项对照附件目录,判断自身业务是否涉及,并制定应对方案,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地方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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