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依据《海关法》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明确了香港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规则。核心包括完全获得标准与实质性加工标准,并详细列举了完全获得的十种情形及微小加工处理的排除范围。实质性加工可采用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等标准,其中从价百分比要求不低于30%,且内地原产原料可计入。同时规定了直接运输要求、原产地证书提交与核查程序、保证金放行机制及法律责任,为适用零关税优惠提供了清晰的操作依据。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安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于直接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香港;  (二)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只有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香港。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香港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香港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三)在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香港从本条第(三)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香港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香港收集的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香港加工所获得的产品。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当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应当采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或者“混合标准”,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其他附加条件认定。具体按照《安排》项下《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规定执行。该表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香港境内完成该工序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税号改变”是指非香港原产材料在香港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该产品不再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任何改变4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  “从价百分比”是指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香港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该比值大于或者等于30%,并且产品的最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香港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用公式表示如下:     原料价格+组合零件价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公式中的“产品开发”是指在香港境内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格应当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香港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香港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价格应当能够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者等于15%。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之外,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原产地的其它方法。  “混合标准”是指确定原产地时同时使用的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标准。  其他附加条件是指当上述“实质性加工”有关认定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采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条件。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以规避本规定为目的的加工或者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以及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随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并提交符合《安排》项下《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零关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零关税。  申报地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且收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按照非《安排》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申报地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经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在等待香港海关核查结果并确认有关原产地证书期间,申报地海关可以按照非《安排》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香港海关核查完毕后,申报地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海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50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货物在香港完全获得?

根据规定,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主要包括十种情形:在香港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在香港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在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上述活动物获得的产品;在香港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在上述船只上加工公海捕捞产品所得的产品;在香港收集的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利用上述产品在香港加工所获得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为运输、贮存、装运而进行的加工,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处理,属于微小加工,在判断完全获得时不予考虑。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保存完整的生产记录、加工流程说明及原料来源证明,以应对海关的原产地核查。若货物包含任何非香港原产成分,则不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而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实质性加工要求。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废旧物品和废碎料的回收属性认定,以及公海捕捞船只的牌照与旗帜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建议企业在进口前向海关或专业机构咨询,确保原产地申报的准确性,避免因申报不实而承担法律责任。

实质性加工标准包括哪些具体规则?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原产地的核心规则,具体包括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以及经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一致同意的附加条件。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要求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香港境内完成;税号改变标准要求非香港原产材料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且产品不再在香港以外进行改变该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从价百分比标准要求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价格及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合计占出口制成品FOB价格的比例不低于30%,且最后制造或加工工序在香港完成。此外,若使用内地原产原料或零件,其价值可视为香港原产,但计算时需满足含内地成分后从价百分比不低于30%,且不记入内地成分时不低于15%。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视为实质性加工,以规避规定为目的的加工或定价措施也不予认可。实务中,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选择最能证明原产资格的标准,并保留成本核算、工序记录及税号归类依据。常见争议包括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口径、产品开发支出的归属认定,以及规避性加工的判断。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原产地管理档案,必要时申请预裁定以降低合规风险。

原产地证书核查及保证金放行程序如何操作?

《安排》项下货物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报关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明适用零关税,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海关通过联网核对证书信息,核对无误的准予按零关税办理进口手续;核对无效的则不适用零关税。若申报地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且收货人要求放行货物,海关可按非《安排》项下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并自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情况,根据结果退还保证金或转为进口关税。若海关对证书内容真实性产生怀疑,可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核查请求,等待核查期间同样可凭保证金放行货物;香港海关核查完毕后,立即办理退还或转税手续。实务中,收货人应确保原产地证书在有效期内、内容与报关单信息一致,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海关对收货人提供的核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若因证书问题导致保证金被转为关税,企业可依据核查结果申请退税,但需注意时限要求。常见争议在于联网核对系统故障时的责任承担、证书信息与货物实际不符的认定,以及核查期间产生的滞纳金问题。建议企业提前确认证书格式及填制规范,避免因微小差错影响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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