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展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的核心规则:依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程度确定分级审批主体。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核设施、跨省级行政区域及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等特殊项目,并可依法委托省级环保部门以部名义审批,但需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省级环保部门需参照原则制定本辖区分级方案,对有色金属冶炼、垃圾焚烧等高影响项目由省级审批,化工、造纸等较重污染项目可由省级或地级市审批。跨区域争议项目由共同上级审批,下级违法审批决定上级可撤销并处分责任人。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施行,替代原15号令,对企业合规与审批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以及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具体而言,环境保护部直接负责审批以下三类项目:一是核设施、绝密工程等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三是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还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但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项目。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该规定第四条及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在启动环评程序前,应首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层面审批范围,若不属于则需查询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审批目录,以确定具体受理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相关环保部门对环评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依法应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实践中,建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前,通过正式咨询或预审方式与环保部门沟通,确保确定正确的审批层级,避免因审批机关错误导致环评文件无效或程序延误。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需要注意什么?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告。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实务要点:第一,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进行审批,不得在委托范围之外或自行以自身名义作出审批决定,否则可能构成超越职权。第二,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不得再将审批权转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即禁止再次委托,否则转委托行为无效。第三,环境保护部对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批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并且对该审批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最终责任。换言之,即使审批决定是省级环保部门作出的,其法律效果归属于环境保护部,相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应为环境保护部。第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项目目录和委托审批的项目目录均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建设单位应随时关注目录变化,确认项目是否被纳入委托范围。实务中,若省级环保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作出审批,但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条件,环境保护部应依法予以纠正,上级环保部门也有权撤销违法的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批文件时,应核实文件签发机关的名义和委托依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下级环保部门违法审批环评文件会面临哪些后果?

依据规定,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若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这意味着该审批决定自始无效,建设单位基于该决定获得的环评批复将失去法律效力,必须重新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同时,对作出违法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分档次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审批权力的严格监督,旨在倒逼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如果因下级环保部门越权或违规审批而获得批复,后续可能面临环评文件被撤销的风险,导致项目开工受阻,甚至产生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应评估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必要时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核实。若收到上级环保部门的撤销决定,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重新申报环评,避免因违规建设引发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也警示环保审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权限和程序,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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