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规则展开,明确了特许人备案的机关层级、申请材料、时限及变更撤销程序。境内特许人需通过全国联网系统备案,省内经营向省级商务部门备案,跨省经营向商务部备案。特许人须在首份合同订立后15日内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资源证书等材料,并履行信息变更与年度报告义务。备案机关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将面临罚款与公告处罚。该规则为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加盟欺诈提供了实务指引与合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特许人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则,特许人申请备案的机关主要取决于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如果特许人仅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如果特许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则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备案。为提高行政效率,商务部可以将跨省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但受委托的部门必须自行完成,严禁再次转委托。若受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特许人有权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此外,整个备案流程实行全国联网管理,特许人需统一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确保备案信息的全国统一与公开透明,从而便于公众查询与商务部门的统一监管。

特许人申请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

特许人在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时,必须向备案机关提交一系列详实的材料以证明其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与成熟的经营资源。核心材料包括:特许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符合成熟经营模式条件的证明文件;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及市场计划书;与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及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且经营范围需包含特许经营项目。若涉及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有在境外形成的文件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附中文译本。特许人需保证材料真实准确,若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将被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并公告,同时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特许人未按时备案或报告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特许人若未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规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首先,特许人必须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备案。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逾期仍不备案,罚款额度将提升至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予以公告曝光。其次,特许人还需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合同订立、撤销、终止、续签情况。若违反该报告义务或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此外,若特许人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案机关有权直接撤销其备案。这些处罚不仅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还会因公告机制严重影响特许人的商业信誉,增加后续招商加盟的合规风险与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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