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作出系统性规范,核心要点包括:单个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经营管理;须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普通合伙人需诚信纳税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设有存续期限的须在届满前转让股权。同时明确了书面申请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证明、关联关系说明等材料。该通知为民间资本通过有限合伙方式进入保险业划定了合规边界,对防范代持、关联交易及资金风险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12〕54号),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二)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三)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四)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四)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哪些核心限制?

根据监管通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需满足多项条件。在持股比例上,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对单一保险公司的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所有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计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同时,此类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安排旨在防止有限合伙制企业通过分散持股或复杂结构规避监管,确保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稳定。此外,若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则必须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避免因合伙企业清算导致股权悬置或公司治理不稳定。上述限制体现了监管对保险行业特殊性的考量,即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长期性和公众性,股东背景和资金稳定性至关重要。实务中,投资人应提前测算持股比例,确保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设计退出机制以匹配投资期限。对于通过多层嵌套或关联方合计持股的情形,监管可能穿透认定,需特别注意。

申请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要提交哪些主要材料?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拟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须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系列材料。首先,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情况,以及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其次,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证明财务真实性和偿付能力。第三,需提供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用于评估企业及主要合伙人的诚信状况。第四,须说明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若不存在关联关系则需提交无关联关系声明。第五,应提交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以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确保投资决策程序合法。第六,需提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最后,还需提交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实务中,材料准备应完整规范,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关联关系说明,若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面临审批不通过或后续整改等风险。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材料符合监管格式要求。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中承担何种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过程中,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关键责任。根据监管要求,该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同时,普通合伙人需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不仅是合伙事务的执行者,更是合规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若资金来源存在洗钱嫌疑或普通合伙人自身存在诚信瑕疵,将直接影响投资入股申请的审批。此外,普通合伙人还需确保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符合监管要求,包括持股比例限制、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在实务操作中,普通合伙人应加强对投资人背景和资金来源的尽职调查,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留存相关记录以备监管核查。若因普通合伙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合伙企业违规入股,其可能面临监管处罚,甚至被要求转让股权。同时,普通合伙人还需关注合伙协议中的责任条款,在投资决策时充分履行信义义务,避免因个人行为给整个合伙企业及保险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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