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上海市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官方通知,旨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设立与运营,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通知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货币出资、股东人数限制等设立条件,规范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下自然人的差异化所得税处理:普通合伙人按5%-35%累进税率纳税,有限合伙人按20%税率就投资收益纳税。此外,通知强调年度报告披露、银行托管、行业自律及产权交易平台支持,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制度保障和实务指引。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0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投资企业设立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设立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组织形式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或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此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若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股权投资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规范的管理架构,防范空壳企业带来的市场风险。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设立前充分评估自身资金能力,并确保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前已注册但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同样须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拟设立或转型的企业应提前准备验资证明、出资凭证等材料,并与工商部门沟通确认具体审核要求。

有限合伙制下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针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知明确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具体区分两类自然人:一是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其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规定,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类合伙人通常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其所得性质被视为主动经营所得,因此适用较高累进税率。二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仅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日常经营,其收益属于资本性所得,故税率相对较低且固定。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分配利润时为合伙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分别核算不同类型合伙人的所得。合伙人应关注自身身份定位,避免因事实上参与经营而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从而适用更高税率。此外,该税收规则仅针对自然人,法人合伙人须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建议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与利润分配方式,以降低税务争议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

通知从信息披露和资产托管两方面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涵盖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关键信息,且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从而有效监督企业的运营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实务中,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报告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年度报告,并提前与审计机构协调审计时间,避免逾期披露。同时,投资者应审阅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重大事项说明,必要时可要求管理人就特定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其次,在资产托管方面,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性。银行托管实现资金流向的独立监控,防止管理人挪用或侵占资产。实际操作中,企业应选择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费用、划款指令和监管责任。投资者可定期向托管银行核实资金余额及划转记录。此外,通知还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组建行业协会接受金融办业务指导,为投资者提供行业监督和争议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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