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文章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或者协助事项不能通过网络办理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现场办理。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 “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协议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本意见下发后,采用第二款以外模式建设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六、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控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


七、各级法院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规定,查询和使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九、上级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监督指导,协调处理两个机制建设和运行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协调处理两个机制运行中发生的争议。协调无果的,可通过上级法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处理两个机制运行中的突发事件,保障系统安全。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除外。


十一、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协助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哪些信息?

根据该意见,法院可通过网络系统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信息,并可直接发起冻结、扣划指令。银行需依法及时反馈查询结果并协助执行,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关于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实务中,法院可批量发起查询,银行系统自动响应,大幅缩短财产查控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联合信用惩戒中承担哪些具体义务?

银行需配合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其申请贷款、信用卡、开立新账户等金融服务。同时,银行应将失信信息纳入内部风控系统,在业务办理中自动触发预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银行有义务在审核信贷时查询失信名单,并拒绝向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提供融资便利。

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时,会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该意见及《民事诉讼法》第114条,银行若拒绝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银监会可对违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该意见强化了银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确保网络查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如何保障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安全?

该意见要求法院与银行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查询权限、操作留痕、数据加密等要求。法院仅可在执行案件范围内使用查询信息,不得泄露或用于非执行目的。银行需对系统接口进行安全防护,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这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的规定,平衡了执行效率与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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