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文章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目前,最高人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并致力于制定司法应对措施。为及时解决和应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辖区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严格依法加大审查排除力度,确保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遇到以下情况,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1、当事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抵债的房产与协议管辖法院属异地的,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2、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据和双方的认可,但未提供款项来等证据的,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要严格审查,不能简单认定;
  
3、双方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诉讼至法院,但是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及实体处理等均无争议并迅速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务必在严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
  
4、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等主持下达成包含以房抵债内容的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加大审查确认力度,慎重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
  
5、当事人对以房抵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者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
  
6、对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纠纷案件,亦应依法审查。
  
三、对本辖区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包括虚假诉讼在内的带有普遍性或者可能呈现蔓延之势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应对,并必及时层报。

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虚假诉讼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为规避限购、限贷及税收政策而进行的“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以及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后协议以房抵债,并迅速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获得法院调解书,再利用调解书快速执行房产过户。

对于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房产与法院异地的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通知,若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抵债房产所在地不一致,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认定该协议管辖的效力,不得以协议约定为依据受理案件。

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并迅速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应如何审查?

法院应严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不能仅因双方无争议就简单出具调解书。需重点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有实际款项交付证据、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真实反映当事人意愿,防止虚构债务规避调控政策。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以房抵债时法院能否直接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

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若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法院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房产价值,避免暗箱操作和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对仅有借据和双方认可但无款项来源证据的借贷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严格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不能仅凭借据和双方认可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求当事人提供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来源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防止以虚假债务掩盖以房抵债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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