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是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实务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纳入名单的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因此对于确实无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不应被纳入。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需载明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提示,以给予当事人知情和纠正的机会。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惩戒恶意逃避执行行为,而非惩罚所有无法履行的债务人。
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如何纠正或删除?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救济。其一,认为纳入错误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本人(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或组织)应亲自到法院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从名单中移除信息。其二,当符合法定删除条件时,法院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删除信息。删除条件包括: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实务操作中,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义务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履行凭证,请求法院出具结案文书并删除失信信息。法院通常会在程序上尽快处理,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因系统更新延迟导致信息删除滞后的问题,此时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及时更新名单库。此外,若因法院错误认定导致纳入,被执行人还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删除后,征信机构记录是否同步消除,需依据征信管理规定办理,被执行人应主动要求法院向征信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函件,以彻底消除不良影响。
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有哪些具体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产生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惩戒,严重影响其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具体影响包括:第一,法院会将失信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导致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例如,无法参与政府项目投标、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法申请行政许可等。第二,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个人或企业的整体信用评分,进而影响其后续的融资、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等金融活动。第三,法院还将失信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导致被执行人名誉受损,商业合作伙伴可能因此终止合作。第四,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法院会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可能影响其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对于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则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能面临问责。此外,失信被执行人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入住星级酒店,禁止购买不动产等。司法实践中,这些措施有效提升了执行威慑力,促使大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名单,应尽快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以尽早消除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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