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文章摘要 国务院出台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专项意见,旨在扭转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提升文化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文件确立统筹发展、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四大原则,提出培育国际竞争力外向型文化企业、打造核心文化产品与国际品牌的目标。政策措施涵盖市场准入平等化、内容创新支持、境外平台渠道建设、财税金融扶持、海关通关便利化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维度安排,并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与统计体系。该意见为文化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提供了政策框架与实务操作指引,对于扩大文化出口、优化贸易结构、增强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但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仍然存在,对外文化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还较低,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对于拓展我国文化发展空间、提高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对于继续扩大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提升国家软实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贸易结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坚持统筹发展。将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对外文化贸易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扩大国内需求、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相结合,促进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和投资增长。  坚持政策引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企业主体。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各类文化企业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到境外开拓市场,形成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的文化出口格局。  坚持市场运作。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创新文化内容和文化走出去模式,努力打造我国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    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大文化领域对外投资,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搭建若干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使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状况得以扭转,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进一步扩大,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政策措施

    1.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  2.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展示当代中国形象、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3.支持文化企业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  4.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 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  3.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  4.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  5.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升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    1.尽快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  2.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  3.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适用等方面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文化市场动态和国际文化产业政策信息。着力培养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出口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三、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由商务、宣传文化、外交、财税、金融、海关、统计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规范对外文化贸易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完善文化领域对外投资统计,统一发布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投资统计数据。结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修订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2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文化企业出口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与便利?

根据国务院意见,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强调同等待遇原则,消除所有制歧视。具体支持措施包括:第一,定期发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重点项目目录,对入选企业和项目加大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险、通关等方面的便利。第二,在内容创新方面,对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展示当代中国形象、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环节的重点支持,引导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第三,支持企业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鼓励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并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第四,在财税政策上,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并将逐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第五,在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适用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知识产权侵权险、完工险等新型险种。此外,海关方面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措施,实行集中申报管理、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对出境演出展览等暂时进出境货物加速验放。企业应关注目录申报与动态调整,及时利用政策红利,同时注意合规经营,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享有优惠待遇。

如何利用政策支持开拓对外文化贸易市场?

国务院意见为文化企业出口设计了一整套税收优惠与通关便利措施。在税收方面,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这意味着企业在出口环节不负担增值税,并且可以退还出口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推进过程中,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同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保证文化服务出口的整体税负降低。同时,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若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在通关便利方面,海关对培育为国家高信用企业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便捷通关措施,包括: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可实行集中申报管理,减少报关次数和成本;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确保货物及时出境;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加速验放,缩短口岸滞留时间;如果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即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暂时出境货物,免于提供其他担保,简化手续。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完善出口单证和内控管理,规范申报操作,确保顺利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同时要关注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发生变化,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并保留完整业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防范税务风险。

文化贸易融资有哪些创新渠道?

企业开拓对外文化贸易市场可充分利用国务院意见提供的多元政策支持。首先,在战略层面,企业应依据“企业主体”和“市场运作”原则,主动研究国际市场需求和消费偏好,创作开发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注重内容创新,融入中华优秀文化与当代中国元素,同时考虑国际受众的接受习惯,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环节投入资源,提升产品国际化表达。其次,渠道建设方面,企业可以借助政策支持拓展境外平台: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收购或参股境外优质文化资产;积极利用国家培育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增强品牌曝光度;同时拥抱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借助跨境电商平台拓展海外销售渠道,降低市场进入成本。第三,资金与金融支持方面,企业应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等创新融资产品,解决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需求。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中小文化企业可通过专业增信机构支持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工具。涉及跨境投资的企业可关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债的政策空间,合理安排融资结构。企业还可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应对海外应收账款风险,投保知识产权侵权险、完工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降低经营风险。第四,用好通关和人员便利措施:积极申请成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从而享受海关高信用企业管理待遇和便捷通关;对于境外演出、展览、摄制等活动,合理利用暂时进出境货物政策,简化单证手续。在人员出国审批方面,注意政策对国有文化企业编创、演职、营销人员不设出国指标、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安排,提高跨国业务效率。第五,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进入海外市场前开展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检索与风险评估,积极利用国家提供的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应对海外侵权纠纷。通过综合运用上述政策,企业可逐步构建国际营销网络,提升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