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意见系国务院为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发布的系统性政策文件,旨在破解兼并重组中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突出问题。文件确立了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善政府管理与服务的基本原则,从审批制度改革、金融服务改善、财税政策落实、土地与职工安置、产业政策引导、服务管理强化、体制机制健全等维度提出具体措施,强调取消不合理审批、推行并联审批、支持多元融资工具、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要点。实务中企业应关注审批简化红利、并购贷款与债券融资渠道、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职工安置义务及借壳上市合规要求,以合规高效推进兼并重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三、改善金融服务

  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四、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落实完善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优做强。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资本市场上,主板、中小板企业兼并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  

八、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

  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九、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解决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大部署的落实,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具体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国务院                              2014年3月7日  (此件有删减)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0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兼并重组可获得哪些金融与财税支持?

根据本意见,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缩小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具体措施包括: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例如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的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优化境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核准手续。实务操作中,企业应首先判断自身并购交易是否属于法定审批豁免范围,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需重点区分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因为借壳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并接受严格审核。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股份定价可协商,这大大降低了并购成本。风险提示:审批简化不等于监管弱化,事后问责和强化信息披露成为重要补充,企业必须确保交易合规,不得利用审批豁免进行规避监管的行为。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如何界定“借壳上市”的构成标准,以及分类审核中“快速审核”的具体适用条件。建议企业在交易启动前与监管机构进行预沟通,明确审批路径,避免因程序性瑕疵导致交易失败。

企业兼并重组中职工安置有哪些政策要求?

本意见从金融和财税两方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了实质性支持。在金融服务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信贷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并允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支付工具。同时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支持各类财务投资主体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协商定价。在财税政策方面,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征税。中央财政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帮助兼并重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将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实务操作中,企业应重点关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合理规划交易结构以降低税负;银行并购贷款需注意贷款比例、期限和用途限制;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作为支付对价时,需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证券监管程序。融资风险包括债务结构失衡和偿付压力,企业应做好现金流测算。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比例如何认定,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规则。建议企业借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和融资方案设计,确保合法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如何防范兼并重组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

本意见明确将职工安置作为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环节,强调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体政策要求包括:第一,企业必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法与职工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为被安置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三,企业因兼并重组退出的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第四,中央财政通过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和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途径、经济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实施步骤等,并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方案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风险提示:职工安置不当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行政诉讼的主要风险点,企业不得以兼并重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法定补偿;同时,社保欠缴问题应在交易前厘清,避免后续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认定、工伤职工和“三期”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安置待遇,以及承继单位是否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历史债务。建议企业在交易协议中明确职工安置的责任主体和费用承担机制,充分与工会和职工沟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企业兼并重组如何获得政策支持与保障?

根据本意见,企业兼并重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强化风险防范。首先,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应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其次,在资本市场层面,主板、中小板企业兼并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必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不得规避审核;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再次,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应依法进行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应关注反垄断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要求。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全面开展尽职调查,覆盖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负债、诉讼仲裁、劳动用工、税务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审慎设计交易架构,合理选择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方式,明确债务承担和或有负债处理;妥善安排职工安置与债权人通知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被撤销或无效;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确保交易符合产业政策、外资准入、反垄断申报等要求。风险提示:信息不对称、估值偏差、整合失败、合规瑕疵是常见风险;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申报,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业绩承诺违约、股权交割后发现有未披露债务的责任划分等。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聘请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顾问,制定详细整合计划并在交易后持续监控,确保交易目的实现。

企业兼并重组如何获得政策支持与保障?

本意见构建了多层次的政策支持与保障体系。在组织保障层面,国务院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解决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在服务保障层面,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培育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挥行业协会重要作用;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在要素保障层面,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和统计归属问题。在资金保障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帮助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实务中,企业应主动对接当地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了解具体配套政策和申报流程;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获取项目信息;涉及跨地区交易时,提前协调利益分配和统计归属事宜。风险提示:政策执行可能存在地区差异,企业应避免依赖非正式承诺,应获取书面文件;同时,优惠政策往往附带条件,如产业方向、职工安置、环保达标等要求,未达标可能面临追回资金或取消资格。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如何确定、统计归属如何调整、民营企业参与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是否遭遇隐形壁垒等。建议企业积极与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沟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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