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摘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并保护网站所有者合法权益,明确了网站名称的注册登记管理规则及专有权保护机制。核心要点包括:网站名称实行强制注册,每个网站最多注册三个名称;名称构成需合法合规,严禁含损害国家利益、欺骗公众等违禁内容,使用特定词汇需提供证明;确立申请在先原则及严格的审查、公告与异议程序;规定了名称变更、转让的申请流程与效力转移;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对恶意抢注、连续一年未运营、侵权使用等违规行为设立撤销与处罚机制。该办法为网站名称合规管理及权利争议解决提供了实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网站所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对网站名称实施登记管理的机关(简称注册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 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人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及能够承 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站运营是指注册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标有注册网站名 称的该网站主页。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进行注册。


第六条 每个网站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


第七条 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 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第八条 注册机关有权纠正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 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九条 注册网站名称可由汉字、英文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


第十条 注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注册网站名称合有以下内容的,需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


    (四)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十二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应当在线填写并提交网站名称注册申请。完成在线 提交申请程序后, 申请人应于三十日内以邮寄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向注册机关提交相应的书 面申请及证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的,视同其撤回申请,申请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应当自完成在线申请注册网站名称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网站的试运营,未在规定期限内试运营的,视同其撤回申请,并由注册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事项及书面申请材料应符合注册机关的要求。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进行初步审定,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公告期为三十日。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有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注册内容不符的, 由注册机关责令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同他人已经注册的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


     (二)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的;


     (三)申请人未按期报送修改后的有关文件的;


     (四)经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的网站名称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对申 请在先的网站名称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实际运营的网站,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适用使用在先 原则。


第二十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注册网站名称,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注册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一)与他人所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


     (二)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


     (三)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公告的注册网站名称未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注册机关予 以注册登记,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经裁决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登记。《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包括以下登记事项: 网站名称序号、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名称或姓名、域名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机关组织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注册网站名称异议及 其他有关注册网站名称的纠纷等事宜。


第五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变更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网站名称所有者 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经注册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网站名称注册证书》,重新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网站名称所有者应在年度检验时向注册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经注册机关核准后变更数据库。 前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注册网站名称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注册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 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转让注册网站名称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册机关核准后,收回转让人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向受让人重新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经注册机关确认后,获得注册网站名称专有权。转让人自新《网站名称注册证书》颁发之日起不再拥有注册网站名称的专有权。


第六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年度检验及注销

第二十六条 注册网站名称正式取得后,网站所有者应对其注册网站名称及相关内容向注册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注销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在停止运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机关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注册机关核准后注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 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未完成 注册程序的,注册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对已经完成注册程序的,注册机关可撤销其注册 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欺骗注册机关的;


  (二)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申请注册登记过程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使用注册网站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注册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的;


  (二)对注册网站名称不进行年度检验的;


  (三)注册网站连续一年不进行实际运营的。


第三十条 网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并从事与权利人相类似经营活动,造成他人误认的,由注册机关责令其改正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 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注册机关可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的,注册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网站所有者在该注册网站名称的权利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实际使 用该网站名称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网站所有者冒充注册网站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除转让的注册网站名称外,注销或被注册机关撤销的注册网站名称, 自注销或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与之相同的网站名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6

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有哪些具体流程与合规要求?

申请注册网站名称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与合规要求。在流程上,申请人必须先在线填写并提交注册申请,随后在三十日内向注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撤回申请。同时,申请人需在完成在线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网站试运营,否则同样视为撤回申请。在合规要求方面,网站名称可由汉字、英文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但绝对不能含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有害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若名称包含政党、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名称或驰名商标文字部分,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此外,每个网站最多只能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实务中,申请人务必注意时间节点的把控,避免因逾期提交书面材料或未按时试运营而导致申请失败,同时应提前排查名称是否含有违禁词汇或需特批的词汇,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以免在审查阶段被驳回。

哪些情形会导致已注册的网站名称被撤销或注销?

已注册的网站名称在多种违规情形下会被注册机关撤销或注销。首先,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注册机关、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违反名称构成禁用规定等行为的,即使已完成注册程序,注册机关也有权撤销其名称并收回证书。其次,在日常使用中,网站所有者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擅自转让注册证书,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注册网站连续一年不进行实际运营,均会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注册。此外,如果网站所有者使用与他人商标、字号、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名称,从事类似经营活动造成公众误认,也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若网站停止运营,所有者应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注销。需要注意的是,除转让情形外,被注销或撤销的网站名称在一年内注册机关将不予注册与之相同的名称。这提示网站运营者必须规范使用注册名称,按时参加年检并保持实际运营,避免因闲置或侵权导致权利丧失。

如何处理注册网站名称的异议及权属转让纠纷?

处理注册网站名称的异议及权属转让纠纷需遵循法定的程序与实体规则。在异议处理方面,注册网站名称初步审定后会有三十日的公告期,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该名称与他人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相同、与已注册网站名称近似易造成误认,或其他易造成误认的情形,均可向注册机关提出书面异议。注册机关设有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此类异议及纠纷。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登记;若异议不成立或公告期内无异议,则核准注册。在权属转让方面,转让双方必须共同向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注册机关会收回转让人的原证书并向受让人颁发新证书。受让人自新证书颁发之日起获得专有权,转让人则同时丧失该权利。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是否构成恶意抢注以及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因此,权利人在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而在进行名称转让时,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申请的法定程序,切勿擅自私下转让,否则不仅无法产生合法的转让效力,还可能面临被注册机关撤销名称的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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