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摘要   2012年1月至4月,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正式接受新通用顶级域申请。为维护我国域名管理和服务秩序,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现就我国境内相关组织和单位申请互联网通用顶级域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请拟申请通用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申请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申请的顶级域字符标识、目标服务范围、运营发展计划等;  (三)顶级域注册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应急运营工作方案、域名注册数据托管方案等;  (四)顶级域注册管理措施,包括服务监督、地理名称保护、商标品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域名滥用等。  二、按照

  2012年1月至4月,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正式接受新通用顶级域申请。为维护我国域名管理和服务秩序,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现就我国境内相关组织和单位申请互联网通用顶级域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请拟申请通用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申请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申请的顶级域字符标识、目标服务范围、运营发展计划等;
  (三)顶级域注册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应急运营工作方案、域名注册数据托管方案等;
  (四)顶级域注册管理措施,包括服务监督、地理名称保护、商标品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域名滥用等。
  二、按照通用顶级域申请规则,申请涉及地理名称的顶级域(以下简称地名顶级域)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或无异议文件。我国负责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政府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我国地名顶级域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拟申请我国地名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
  (三)民政部对我国地名顶级域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民政部审核意见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决定。
  三、申请通用顶级域的机构获得ICANN授权后在我国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6026339)

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通用顶级域前,组织需要向哪个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通告第一条,拟申请通用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应在正式提交ICANN申请前,将相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材料包括:申请组织基本情况;拟申请顶级域字符标识、目标服务范围、运营发展计划;顶级域注册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应急运营工作方案、域名注册数据托管方案;以及注册管理措施,如服务监督、地理名称保护、商标品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域名滥用等。

涉及中国地理名称的顶级域(地名顶级域),申请人应如何获得我国政府出具的支持或无异议文件?

根据通告第二条,程序如下:首先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次,该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民政部对地名顶级域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最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民政部审核意见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

获得ICANN授权后,在我国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需要遵守哪些法规?

根据通告第三条,申请通用顶级域的机构获得ICANN授权后,在我国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办法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争议解决等有具体规范,违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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