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需满足多项法定条件。首先,在财务指标方面,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且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这体现了对申请机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高要求。其次,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该部门应当具备完整独立的运营条件,包括固定营业场所、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且部门设置能够保证业务不与其他业务混同。人员配置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法定条件,部门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同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且均需持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还应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此外,申请机构须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且不从事与托管业务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同时需建立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在制度层面,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后,要求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实务中,申请机构需提前梳理自身净资产、人员资质和制度体系,确保符合所有硬性条件,否则将面临申请被拒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重大利益冲突”以及“独立部门”的认定标准,监管机构通常要求申请机构在业务隔离、人员独立、信息系统独立等方面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防范基金托管业务中的利益冲突?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时,防范利益冲突是合规管理的核心要点。根据相关规定,托管机构必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受托管理的其他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禁止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受托管理的其他财产,从资产层面确保独立。同时,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而言,托管部门应与其他业务部门(如自营、资管、投资银行等)在物理场所、人员配置、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等方面实现完全隔离,防止非公开信息在内部不当流动。此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实务操作中,常见风险点包括:托管部门人员同时在自营或资管部门兼职、信息系统未独立部署导致数据交叉访问、基金财产与其他资产混同存放等。为防范这些风险,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利益冲突识别与处置政策,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检查,并建立举报机制。一旦发现利益冲突事项,应立即启动隔离措施或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争议焦点往往在于“防火墙”的具体执行标准,例如共享后台系统时如何确保数据隔离、集团内关联交易如何避免利益输送等,监管机构通常要求机构提供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合规评估报告。
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业务中风险准备金如何计提和使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时,必须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一层额外的保障,而非替代托管机构的固有赔偿责任。在计提比例方面,相关规定要求托管机构按照托管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但具体比例需结合监管机构后续指引或行业惯例确定。实务中,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当发生需要赔偿的情形时,首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赔付;若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则托管机构必须使用其固有财产补足差额,这一规定体现了托管机构对基金财产安全承担最终责任的原则。在操作层面,托管机构需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核算、计提、使用和追偿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同时,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风险准备金是否适用于非公开募集基金(根据规定,仅明确要求公开募集基金必须计提,但实践中非公开募集基金可参照执行);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具体触发条件,例如“技术故障”到何种程度才启动赔偿;以及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覆盖损失时,托管机构固有财产赔偿的顺序与范围。此外,部分机构可能因风险准备金计提影响当期利润,需在财务合规与业务发展间寻求平衡。监管机构通常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违规机构将面临行政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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