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法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哪一规则?

根据本批复,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合同约定优先于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只有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法院才参照适用保险法。例如,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除外责任范围,而保险法对此无具体规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如何参照适用保险法?

参照适用并非直接适用,而是借鉴保险法的原则和规则。例如,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等,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同样具有参照价值。但需结合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如承保政治风险、买方拒付等,灵活适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违反保险法的一般义务,再结合合同条款作出裁判。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绝对有效?是否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批复强调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若约定排除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基本权利(如故意骗保的除外责任),则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践中,法院会审查约定是否显失公平,并依据保险法第19条等规定确认格式条款的效力。

出口信用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在司法适用上有何区别?

本批复明确指出保险法对出口信用保险没有明确规定,故只能参照适用。区别在于: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背景机构经营,承保风险包括国家政治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其费率、承保条件和理赔程序具有政策性和特殊性。因此,法院在适用保险法时,会充分考虑合同订立的特殊背景和行业惯例,避免机械套用普通保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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