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应围绕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以法治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核心要点包括:依法认定兼并重组合同效力,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契约精神,促进资本合法流转;平等保护非公经济,消除对出资行为的不当限制,支持融资方式多元化;加强国有资产保护,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运用破产重整程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风险。该意见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兼并重组纠纷提供了系统性的裁判思路与风险防控指引,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同时也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相关措施。企业兼并重组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法治方式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1.要自觉将司法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积极回应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司法需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的逐步落实,一些纠纷将不可避免地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矛盾复杂、主体广泛和利益重大,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意见》要求,依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稳步推进。


2.要正确处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人民法院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从强化国家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实现兼并重组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要高度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依法保障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顺利实施。企业兼并重组不仅关涉企业自身,还广泛涉及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金融安全、职工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提前研判、分类评估、适时介入,依法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根据需要推动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程序通畅。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的重大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或者提出司法建议。


4.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兼并重组相关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化解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各类纠纷。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效力认定、股权转让、投资权益确认、民间融资、金融债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企业清算、企业重整、经济犯罪等案件,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


5.要按照利益衡平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企业兼并重组广泛涉及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企业、出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工等不同主体的切身利益,在此期间的利益博弈与权利冲突无法回避。人民法院要注意透过个案的法律关系,分析利益冲突实质,识别其背后的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依法确定利益保护的优先位序。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在个体利益冲突中应当优先寻找共同利益,尽可能实现各方的最大利益;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等不同主体利益的并存与冲突中,要在保护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地方利益。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


二、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6.依法认定兼并重组行为的效力,促进资本合法有序流转。 要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合同的效力。结合当事人间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习惯,准确认定兼并重组中预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等的效力及强制执行力。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要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契约精神,恰当认定兼并重组交易行为与政府行政审批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司外部行为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方面,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合并、分立、新股发行、重大资产变化等决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对交叉持股表决方式、公司简易合并等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应结合个案事实和行为结果,审慎确定行为效力。


7.树立平等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统一适用法律规则,优化非公经济投资的司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自由的市场环境形成。要积极配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实施,推动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提升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兼并重组的动力。要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反对各种形式的强制交易,最大限度地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8.正确适用公司资本法律规则,消除对出资行为的不当限制。要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精神,正确认识公司资本的作用与功能,支持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运用行为。要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有关放宽资本结构的精神审慎处理股东出资问题。职工持股会、企业工会等组织代为持有投资权益是目前部分企业资本结构中的特殊形态,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投资权益变动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协调好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的利益关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要注重方便企业设立和发展,在企业资本数额设定、投资义务履行期限等方面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约定和选择,保障投资者顺利搭建重组平台。


9.促进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瓶颈。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要依法确认其效力。审慎处理发行定向权证等衍生品作为支付方式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中股份定价机制改革,依法保障非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中的股份协商定价。要依法督促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三、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依法保障企业资产的稳定与安全


10.依法正确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企业兼并重组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支持有利于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企业发展模式。要注意防范企业借管理者收购、合并报表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严格遵循评估、拍卖法律规范,通过明晰和落实法律责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防范和避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11.依法规制关联交易,严厉禁止不当利益输送。严格防范以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当处理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从事的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规则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行为有效。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董事等公司内部人员在兼并重组中利用特殊地位将不良资产注入公司,或者与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12.严厉打击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严厉打击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犯罪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同时,要努力挽回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四、维护金融安全,有效防控各类纠纷可能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13.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通过不当兼并重组手段逃废债务。对涉及兼并重组的企业合并、分立案件,要明确合并分立前后不同企业的责任关系、责任承担方式及诉讼时效,避免因兼并重组导致金融债权落空。要依法快审快执涉兼并重组企业的金融借款案件,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并购贷款风险,实现兼并重组中并购贷款融资方式可持续进行。要引导当事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减轻债权人的诉讼维权成本,促进担保物权快捷和便利地实现。


14.加强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要妥善审理兼并重组引发的民间融资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坚决遏制以兼并重组为名的民间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支持和规范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领域的金融创新行为,依法审慎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防范因诉讼纠纷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切实避免金融风险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的相互传导。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


15.依法审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要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企业后应当告知有关人员依法及时组织企业清算。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受理。公司清算中发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入破产清算。当事人依法主张有关人员承担相应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有效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要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具有重整希望和可能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通过合法高效的破产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要注重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及时指定重整案件管理人,保障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在企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上,要着眼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防止借破产重整逃避债务、不当耗费社会资源,避免重整程序空转。


17.遵循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审理企业清算和破产案件,既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多方积极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专门审理兼并重组中的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要高度重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法官的培养和使用,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科学合理的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审判人员依法审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18.认真总结破产案件审判经验,逐步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要协调好企业破产法律程序与普通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企业财产采取的保全执行措施间的关系,维护债务人企业财产的稳定和完整。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完善企业跨境清算、重整司法制度。


六、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9.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生。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我们各项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职工虽然不是企业兼并重组协议的缔约方,但其是利益攸关方。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要及时发现和注意倾听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0.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制定必要的风险处置预案。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启动大要案工作机制,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对各方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作出必要的预判和预案,增强司法处置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21.加强司法新闻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网络宣传工作,针对企业兼并重组审判工作中涉及到的敏感热点问题逐一排查,周密部署。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有力推动司法审判工作与外界舆论环境的良性互动,着力打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迎难而上,勇于担当,为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司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1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兼并重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企业兼并重组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法院应严格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区分预约合同、意向协议、框架协议等不同性质文件的效力及强制执行力,结合交易方式与市场习惯综合判断。对于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法院应坚持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不宜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而简单否定其效力。在审理过程中,需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契约精神,恰当处理兼并重组交易行为与政府行政审批的关系,避免混淆外部交易行为与内部公司意思自治。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新股发行、重大资产变化等决议,法院应依据公司法关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考察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对于交叉持股表决方式、公司简易合并等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复杂问题,法院应结合个案事实与行为结果,审慎判断行为效力,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注意保留书面协议、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等关键证据,确保交易流程符合法定程序,以降低合同效力争议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是否导致整个重组协议无效、行政审批与私法效力的关系、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条款的效力等。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交易背景、各方真实意思、利益平衡等因素,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否定实质交易。

如何保障非公经济平等参与兼并重组?

保障非公经济平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是优化市场环境、激发经济活力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树立平等保护意识,统一适用法律规则,优化非公经济投资的司法环境。具体而言,法院应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推动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配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特别是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非公经济主体接受不公平条件。对于职工持股会、企业工会等组织代为持有投资权益的特殊形态,法院应依法协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因企业兼并重组而损害非公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资本制度方面,法院应正确适用公司法关于资本结构的规定,支持企业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新型支付方式参与兼并重组,审慎处理发行定向权证等衍生品作为支付方式的问题,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风险提示方面,非公经济主体在参与兼并重组时,应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涉诉风险及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尽职调查、合同条款设计(如对赌条款、担保措施)等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非公经济主体作为实际出资人却无法显名登记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非公股东权益被稀释问题、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认定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审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损害非公经济合法权益。

兼并重组中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是企业兼并重组中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也是司法保障的重点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企业职工虽非兼并重组协议的缔约方,但属于利益攸关方,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应及时发现并倾听职工的利益诉求,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职工权益。具体法律规则要点包括:第一,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第二,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案件时,应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协议条款,可依法认定无效或予以调整。第三,企业因兼并重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变更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不得以重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在企业清算、破产案件中,法院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如工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的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职工债权优于税款和普通债权。实务操作指引方面,职工应关注兼并重组过程中企业是否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在权益受损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实践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企业以“协商一致”名义变相降低职工待遇、重组后新公司拒绝承继原劳动合同义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争议、职工持股权益在重组中的处置方式等。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重组目的、职工实际损失、企业社会责任等因素,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对恶意规避法律、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此外,法院对涉及众多职工利益的群体性案件,会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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