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瑱律师:哈喽各位,欢迎来到咱们的PE法律桥播客!今天咱聚焦一个能让投资人抓头发、创始人拍桌子的话题——对赌回购权的行权期限!这玩意儿在法律圈的争议,比咱小区大妈抢特价鸡蛋还激烈,风险防控更是得比防电诈还上心,咱这就开唠!
杨春宝律师:哎这话题我可感兴趣了,直接开聊呗!
孙瑱律师:咱先得给这对赌回购权定个性——它到底是啥"脾气"?司法实践里的看法,那差得可不是一星半点。
杨春宝律师:可不是嘛,就跟网上吵架分两派似的。一派说它是"请求权",意思就是你能冲对方喊"喂,该履行义务了啊"!这种话,诉讼时效是三年,期间你只要喊一嗓子"我要行权",时效就跟手机充电似的,能中断能中止,能立马续上。
孙瑱律师:那另一派呢?听着就不一样?
杨春宝律师:另一派太狠了,说它是"形成权"!这玩意儿跟武侠小说里的独门暗器似的,你单方面发个功,法律关系说变就变——产生、变更、消灭,全凭你一句话!这就跟合同解除权差不多,讲究个"除斥期间",就一年!过了这村没这店,权利直接蒸发,连个响儿都听不见。
孙瑱律师:我的天,这性质认定差得也太远了吧?对当事人影响得多大啊!
杨春宝律师:可不是咋地!上海一中院2023年有个案子,就把回购权当成形成权,结果投资人因为过了一年除斥期间,直接败诉,那心情估计跟夏天怀里揣了根冰棍似的,透心凉!但如果换个法院,说不定就认成请求权,结果那就是天差地别。
孙瑱律师:那法答网说的"六个月合理期间",岂不是火上浇油?难怪吵翻了天!
杨春宝律师:是啊!这可是最高法院层面,头一回对没约定行权期限的情况,给出这么个说法。它说合理期间不能超六个月,过了这期限再行权,就当你自动放弃了。
孙瑱律师:这不是比形成权还狠?形成权还有一年除斥期间呢。它这才六个月,打个对折!它这有效吗?
杨春宝律师:虽说这不是司法解释,但代表了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意见,那分量,就跟大厨做菜放的那勺关键盐似的,直接改味儿!上海一中院去年有个案子,直接把一审认定的一年合理期间,咔嚓改成六个月了,那叫一个干脆!但北京二中院不这么想,它觉得法答网这意见只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倡导性推荐,非强制性要求,关键是它不应该有溯及力,要是回购条件在2024年8月前就成就了,那"六个月"?不好意思,用不上!
孙瑱律师:怎么感觉跟不同地方吃辣程度似的,差别特大?仲裁那边呢?是不是更灵活?
杨春宝律师:仲裁就跟跳街舞似的,主打一个freestyle!上海金融法院都明说了,法院判决管不着仲裁庭。仲裁庭得看具体情况,哪怕过了六个月,只要有合理的行权障碍,或者觉得不公平,该支持还是会支持,主打一个实事求是。
孙瑱律师:那对私募管理人来说,在回购权行权的时候,踩坑的地方是不是特别多?
杨春宝律师:那可不!就跟走夜路没灯似的,一不小心就崴脚。这第一坑,条款设计太模糊。行权期限啥时候起算?逾期了有啥后果?全没说清楚,到时候真出问题,哭都找不着调。
孙瑱律师:还有啥坑?
杨春宝律师:第二坑,错过行权时机。要么是内部决策流程跟老太太缠脚布似的,又臭又长;要么是一门心思跟对方协商,总觉得能谈拢,结果等反应过来,黄花菜都凉了。只能反问自己:时间都去哪儿了?
孙瑱律师:还有更容易忽略的吧?
杨春宝律师:第三坑,操作不规范,这最容易被忽视!比如行权通知不用书面形式,或者写得稀里糊涂跟天书似的,等上了法庭,拿不出有力证据,太考验律师了。
孙瑱律师:那私募管理人该咋整,才能把风险挡在门外呢?
杨春宝律师:得建个"三维防控体系",从协议预防到操作执行,再到争议应对,全方位无死角!比如协议里,行权期限得写明白,考虑到法答网那意见的存在,最好别超一年。最好连通知文本都提前弄成附件,固定下来,省得日后扯皮。
孙瑱律师:那条款设计上,还有啥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杨春宝律师:得明确三个事儿,跟报菜名似的清清楚楚。第一是期限起算点,比如从回购条件成就那天开始算;第二是期限长短,一般建议六个月到一年,太短太长都不合适;第三是逾期行权的后果,比如直接丧失权利,写清楚了才没人敢含糊。
孙瑱律师:操作层面呢?有啥讲究?
杨春宝律师:操作上得有投后跟踪机制,如果没约定行权期限,六个月没到就得拉响预警!通知送达方式也得留好证据,录音、录像、快递签收单,一个都不能少,必要时甚至要做公证,不然说不清楚。
孙瑱律师:通知内容也得讲究吧?
杨春宝律师:太重要了!得具体到跟写菜谱似的:基于啥原因行权,回购价咋算的,钱得打到哪个账户,越详细越好,不然权利行使起来都费劲。
孙瑱律师:争议应对呢?
杨春宝律师:争议应对就得提前准备,证据得收集固定好,对方的财产线索也得摸清楚,真到了要行权的时候,才能手起刀落,不拖泥带水。
孙瑱律师:摸财产线索很难吧?特别是卷款跑路的。
杨春宝律师:确实非常难。但是,只要找对人,总还有希望。我们最近就帮客户调查到一个创始股东在美国的房产和公司。
孙瑱律师:美国的财产线索都能调查?厉害的!其他地方呢?
杨春宝律师:香港、新加坡、英国等等都有办法。
孙瑱律师:今天这波关于回购权性质争议、法答网回复意见的不同理解,还有私募管理人操作风险和防控建议,是不是跟吃了顿满汉全席似的,干货满满?
杨春宝律师:可不是嘛!欢迎大伙儿在评论区也说说您的想法。这期就到这儿,下期咱再扒别的法律干货,拜拜咯!
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回购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司法实践有何分歧?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回购权是指投资方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要求融资方或创始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司法实践对此权利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一种观点将其认定为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则,权利人可通过主张权利使时效中断或中止;另一种观点将其认定为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适用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两种定性直接决定行权期限的起算、时长及失权后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以对谈形式展示了这一分歧的现实影响。上海一中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将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投资人因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而败诉,权利彻底丧失;而如果另一法院认定为请求权,则可能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且时效可因催告而中断,结果截然不同。可见同一案件在不同定性下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裁判结论,反映出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高度不确定性。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投资方而言,在协议中应避免依赖模糊的法定性质认定,而应在条款中明确行权期限及其起算、中断、届满后果等规则。对融资方而言,则可通过明确较短的合理期间来限制投资方长期不行权带来的不确定性。双方均应关注案件管辖地的裁判倾向,必要时通过仲裁条款选择更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性质争议带来的风险。
法答网六个月合理期间意见效力如何?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法律咨询平台,其答复意见虽非正式司法解释,但反映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观点。该意见针对未约定行权期限的情形,提出合理期间不宜超过六个月,逾期行权视为放弃回购权。这一意见相当于在形成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压缩了投资人行权时间,具有重大实践影响力。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上海一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将一审认定的行权合理期间从一年改为六个月,直接采纳了法答网意见;而北京二中院则持不同态度,认为该意见仅属倡导性推荐,不具有强制性,且不应具有溯及力,对于2024年8月前回购条件已成就的情形不适用六个月规则。仲裁实践则更为灵活,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法院判决不约束仲裁庭,仲裁庭会结合实际行权障碍和公平原则作出判断,即使超过六个月也可能支持行权。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在未约定行权期限时,应视六个月为重要预警线,务必在期限内完成行权通知并留存证据;同时应关注案件管辖法院对法答网意见的接受程度,若在仲裁程序中则应充分论证合理延期的原因。融资方则可援引六个月合理期间抗辩,主张投资方迟延行权已导致权利丧失。总之,该意见虽非立法,但在实务中已形成重要参考,各方都应审慎对待。
私募管理人如何防控对赌回购权行权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管理人在对赌回购中承担行权决策与执行职责,面临条款模糊、时机迟延、操作不规范三大风险。所谓条款模糊,是指行权期限起算点、期限长度、逾期后果等核心要素未在协议中明确;所谓时机迟延,是指因内部决策冗长或过度协商而错过行权窗口;所谓操作不规范,是指通知形式、内容或送达证据存在瑕疵,导致诉讼中举证困难。这些风险共同构成回购权行使的主要障碍。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通过律师对谈总结出具体防控思路:协议层面应明确三个要素,即期限起算点,例如从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算;期限长度,建议设定为六个月至一年;逾期后果,如直接丧失回购权。操作层面应建立投后跟踪机制,若未约定行权期限,在六个月届满前即应拉响预警;通知送达需保留录音、录像、快递签收单等证据,必要时办理公证;通知内容应具体列明行权原因、回购价款计算方式及收款账户。争议应对层面则需提前收集固定证据,并调查对方财产线索,文章还提到律师成功调查到创始股东在美国房产和公司的实例,强调跨境财产线索调查的可能性。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将回购权行权嵌入日常投后管理流程,设置行权日期自动提醒,避免人为遗忘;在协议阶段即形成标准行权通知模板作为附件,避免临时起草遗漏要素;争议发生后,除关注时效或除斥期间外,还应同步启动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资产。通过协议、操作、争议应对三维防控体系,可最大限度降低回购权失权风险,确保投资退出路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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