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9月/总第31期)

文章摘要 本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涵盖三方面要点:一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风险提示,警惕不法分子冒用会员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并公示注销失联及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的管理人;二是监管层指出私募基金监管强调合格投资者底线、关联交易防控及行业自律,并推动外资私募制度开放;三是典型判例显示,私募基金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增资协议,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实务启示在于,投资前充分尽调并在协议中设计陈述保证条款至关重要。

一.基金业协会各类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9月2日发布《关于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称,近日协会收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包括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要加强防范、注意辨别,建议通过登陆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会还要求各会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密切注意该等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第二十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依据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有北京大道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6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监管声音

2020年9月,刚上任不久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武夷资产管理峰会”上致辞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占比71%。在科创板上市企业中,近90%的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投资本金达到704亿元,相当于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25.6%。此外,在监管方面,私募基金涉众程度低、风险外溢性小,监管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与公募基金有所不同。即在资金募集环节守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推介、不超过法定人数的底线,在资金使用环节看住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点,同时更多地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市场自理、行业自律、责任自负。通过投资者和管理人高低不同的门槛组合形成均衡至关重要,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反映出投资者不符合要求、变相公众化,打破了这种均衡,是形成风险、产生乱象的根本原因。协会将推动形成完善的制度、扎实的基础、友好的环境,并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服务水平,以服务促发展。包括推动基金行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研究完善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制度,配合有关地方政府总结完善QFLP、QDLP等相关政策。

 

三. 典型判例

私募基金能否以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与被投企业签订的《增资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案件: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2020)川民终159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原审原告,下称“基金”)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称“被投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基金向被投企业增资,后基金通过银行转账向被投企业支付了投资款。

 

其后,基金发现,在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前,被投企业的大量资本金被其实际控制人挪用,故基金主张《增资扩股协议》系在被投企业以欺诈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投企业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一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全部诉请,基金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欺诈事实存在,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本案的情况看,基金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欺诈事实存在。首先,案涉协议并无关于被投企业相关披露义务的约定,协议内容也不涉及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基金作为专业的基金投资人,亦未要求被投企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在此前提下,被投企业未主动披露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就此判定系出于欺诈基金的故意。其次,本案无明确依据表明被投企业未披露案涉挪用资金的行为,足以导致基金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案涉协议。换言之,本案无充足证据证明基金系基于对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产生合理信赖,且该信赖对其订立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本案的判决结果足以证明充分的尽职调查,外加一份内容严密的《增资协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是何其关键。试想,如本案中基金在对被投企业增资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方面),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悉数体现在《增资协议》中,再就一时无法发现的潜在风险以“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予以兜底,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就截然不同了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者如何防范冒用私募管理人名义的违法活动?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其从业人员、产品信息均可在协会官网公开查询。任何未经登记而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募集资金的行为,均涉嫌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诈骗。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核实管理人的登记状态、机构名称、注册信息及从业人员身份,并确认拟投资产品已在协会备案。协会发布的提示明确要求投资者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公示信息,这是识别假冒机构的基础方法。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期文章指出,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包括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活动。协会已收到相关举报并发布警示。这些违法行为利用了投资者对正规机构的信任,通过高度仿真的线上渠道诱导投资。对于投资者而言,仅凭APP界面或宣传资料难以辨别真伪,必须主动核对协会官网信息,并通过官方电话或渠道二次确认。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应牢记,任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都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说明风险,不得公开宣传推介。若遇到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承诺保本保收益、使用非官方APP或网站操作等情形,应高度警惕。正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也不得通过伪造的电子渠道收取资金。投资者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APP截图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协会报告。同时,正规管理人也要监测品牌被冒用情况,发现后立即收集证据并报案,避免投资者受损。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是基金业协会对不再符合登记要求或严重违反自律规则的管理人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常见注销情形包括管理人失联且公示期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异常经营情形下未按约定期限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及因违规被协会依法注销等。注销登记意味着该机构不得再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展募集和管理业务,但已注销机构仍须依法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保障投资者权益。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期文章刊载了两批注销公告。第一批是北京大道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因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而被注销,相关情形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第二批是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管理人,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而被注销。协会同时强调,已注销的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应当保持与协会的常态化联系,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持续符合要求。若出现失联或经营异常,应主动配合协会核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避免被注销登记。对于投资者而言,登录协会官网查询管理人状态是投资前的基本动作,如果发现管理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注销名单,应高度警惕,并关注基金财产处置进展。投资者还可关注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便及时识别具有不良记录的管理人。

私募基金以欺诈为由撤销增资协议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主张撤销的一方需要证明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这四项要件缺一不可。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欺诈事实,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盖然性占优标准。这意味着私募基金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增资协议,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使法官对欺诈事实的形成确信不疑。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期引用的典型判例中,基金与被投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并支付投资款后,发现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协议签订前挪用大量资本金,基金遂主张协议系受欺诈订立,请求撤销并返还投资款。但法院认为,协议中并无被投企业的披露义务约定,也不涉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基金作为专业投资人,未要求被投企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故难以认定被投企业存在欺诈故意。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披露挪用行为导致基金陷入错误认识并对订立合同起决定作用,最终驳回基金上诉。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该案表明,私募基金投资前必须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务、业务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不能仅依赖协议文本。在增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被投企业的披露义务,要求其就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负债等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承诺,并设置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对未披露的潜在风险进行兜底。若发现被投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应在投资前解决或终止交易。此外,基金在投后管理中应保留资金流向凭证,一旦发生争议,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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