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重点涵盖禁止恶意干扰他人服务、规范评测活动、禁止侵犯用户权益行为、软件安装捆绑需用户同意、广告窗口须提供关闭功能、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边界,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对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务中,企业需对照规定审查自身服务与产品合规性,尤其是软件行为、信息收集和广告推送环节。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用户权益保护软件捆绑个人信息保护
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记者就该《若干规定》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
记者: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您能否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李国斌: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4.97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达到355万家。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竞争日益激烈,违法事件逐渐增多,不规范经营、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必要加快制定相关立法。 制定《若干规定》,有利于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准则,形成良好的信息服务环境。近年来的相关违法事件,凸显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行为规范缺失等问题。通过制定《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则和行为边界,有利于定纷止争,建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服务环境,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制定《若干规定》,有利于推进互联网管理领域的依法行政。我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在处置互联网信息服务违法事件的过程中,面临着有效法律手段缺乏、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制定《若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自去年下半年起,我开始部组织起草《若干规定》。今年上半年,我们形成了一个草稿。6月,我部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研究的基础上,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7月下旬,我们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的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若干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和媒体对给予了肯定和积极评价,普遍认为《若干规定》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出台。9月,我们又组织相关法律、经济、管理和技术专家,对《若干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论证。在充分吸收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12月7日,我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规定》,并于12月29日公布。《若干规定》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李国斌:《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规范。同时,鉴于互联网信息服务通常以相关的软件作为支撑平台或者服务载体,用户反映强烈的问题往往与软件等产品有关,《若干规定》结合我部管理职责,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软件等产品安装、评测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活动纳入了《若干规定》的调整范围,并参照《电信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表述方式,确定了《若干规定》的调整对象。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李国斌:《若干规定》主要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下述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权益的行为。《若干规定》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等。其中,考虑到反病毒等安全软件之间不兼容是正常的,宜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安全软件兼容问题,《若干规定》仅禁止“恶意”实施的不兼容 二是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之一。为了防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操纵评测结果、滥用评测活动,《若干规定》要求评测活动应当客观公正;在公开评测结果的同时应当全面完整地提供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方与被评测方的服务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在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其主观评价;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若干规定》还就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的异议作了规定,允许其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并规定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若干规定》在对评测活动、评测结果进行规范的同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开展评测活动、可能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可以依据《若干规定》设立的“报告”和“叫停”制度予以处理。 三是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干规定》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易于出现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参照《合同法》和《电信条例》的规定,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的八种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向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产品;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服务或者产品等。 四是规范了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或者捆绑软件的行为。《若干规定》要求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禁止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安装、运行软件。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行为,《若干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 五是规范了广告窗口弹出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窗口,是用户反映强烈的问题。考虑到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免费模式建立在广告收入补贴的基础上,如果完全禁止弹出广告窗口,将改变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商业模式,最终将损害用户的利益,影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针对这个问题,《若干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六是强化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若干规定》在将“用户个人信息”界定为“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的基础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若干规定》同时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并配合调查处理。 另外,为了保证电信管理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违法事件,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2:0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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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其他经营者权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其他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这里强调“恶意”二字,意味着如果安全软件之间因技术原因不兼容,只要不是故意阻碍,一般不构成违规,此类问题宜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二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编造不存在的安全漏洞、服务缺陷等不实信息进行商业诋毁;三是恶意实施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比如通过技术手段截取其他服务的数据流量、伪造用户评价等。实务中,监管部门会结合行为的主观意图、客观后果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企业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排他性或攻击性的手段,尤其注意在广告宣传和产品更新中不得使用贬损性语言。若遭遇此类行为,受害方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规定要求评测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若评测方与被评测方存在同类业务,评测结果不得包含主观评价,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经营者需重点关注自身软件更新、安全产品兼容性处理及对外宣传用语,确保合规经营。
软件捆绑安装时,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哪些义务以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软件捆绑安装问题,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信息。具体而言,捆绑其他软件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例如弹出醒目的对话框、勾选框或文字说明,不得采用欺骗、误导或强迫方式使用户安装非必要软件。同时,捆绑的软件必须提供独立的卸载或关闭方式,确保用户可以单独移除该软件而不影响主软件的正常使用。实践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默认勾选、隐蔽安装、无法单独卸载等,均属于违反规定的做法。企业应设计清晰的用户交互界面,在安装过程中明确告知捆绑软件的用途、权限和卸载入口,并保留用户同意的记录以备监管检查。此外,卸载功能应简单易用,不得设置技术障碍或诱导用户放弃卸载。违反上述义务的,电信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若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可能被要求暂停服务。因此,软件开发商和分发平台应建立合规审查流程,确保所有捆绑行为均符合“事前同意、显著提示、独立卸载”三大原则,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行政处罚和用户投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有哪些合规要点?
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并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是指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理位置、设备标识等。在收集和使用环节,提供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信息提供给他人,包括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合作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获得用户明确授权。妥善保管义务要求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或丢失,例如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定期安全审计等。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通知受影响用户、修改密码、关闭漏洞等;若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实务中,企业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指定责任人,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未经同意收集非必要信息、超范围使用信息、用户撤回同意后未删除信息、数据泄露后未及时报告等。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会考量信息敏感程度、泄露影响范围和企业的补救措施。建议企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隐私政策公示、用户授权管理、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机制,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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