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创业可能是多人的共同创业,也可能是一人的孤军奋战。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于是独自创业的创业者就会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占有象征性的少数股份,从而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创业者不需要再拉挂名股东了,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这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平民百姓是没有权利成立一人公司的,现在大家终于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
现在创业者可以堂堂正正地说:“这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就是他一人投资的。创立一人公司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可以快速反应。创立一人公司还可以省却很多矛盾,以前要拉个挂名股东,往往会导致亲朋好友反目,因为人在利益面前思想是要变化的,挂名的到一定时候就不甘心只是挂名了;而不是挂名的,往往也只能共苦,不能同甘,公司发展得好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于是矛盾、纠纷、讼争就不可避免了。
想着一人公司的种种好处,我个人却并不看好一人公司。当然这并非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也不是针对有强大实力的公司,而是仅仅针对个人的创业者。因为大公司以前投资设立子公司,要拉上股东、子公司、孙公司,乱伦的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清,现在可以非常清楚界定了。而对于个人创业者则不然,个人投资者本来就习惯于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更容易混同了,公司的财产容易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个人资金投入公司也没有很好的界定。混同的结果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或者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个人必然会设法转移公司资产,债权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对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业务对方可以非常清楚地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出他的交易对象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呢?而且,投资者必须自己证明财产没有混同,否则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不得不拉上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
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制度,打击不诚信之徒,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6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为何容易产生财产混同?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公司资产被当作股东个人资产使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决策过程不透明,在财务管理上更易出现个人代公司付款、直接使用公司资金、公司利润随意转出等情形,因而法律要求股东在债务纠纷中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将突破有限责任保护。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个人投资者习惯于将公司财产与股东本人财产相混同,一人公司缺股东间制约就更易混同,当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个人资金投入公司也无法清晰界定。混同的后果是公司资产可能被转移,公司资不抵债或解散时,债权人利益受损。文章还指出,旧公司法时代拉挂名股东的做法容易引发亲友反目等矛盾,新法允许一人公司后,个人创业者更应警惕财产独立的举证难题。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设立一人公司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簿,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离,所有公司收支通过公司账户处理,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借款时留好书面凭证。日常经营中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也避免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发生债务纠纷后,股东需要提交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若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比预期风险大得多。
新公司法为一人公司设置了哪些风险防范制度?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法律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设置了一套风险防范体系,核心是强化资本真实、经营透明和举证责任。资本方面要求注册资本较高且须一次性缴足,防止虚假出资;登记方面要求营业执照载明独资性质,便于交易方识别;数量方面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并禁止该一人公司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防止无限扩张和关联套利;财务方面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纠纷方面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详细列举了五项防范制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一次缴足;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能再设新公司;每会计年度须编制财务报告并审计;发生债务纠纷时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否则丧失有限责任保护。文章还指出,业务对方可凭营业执照判断交易对象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情况下,许多人可能不愿与一人公司交易。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若选择一人公司,必须正视这些制度带来的成本与限制。注册资本门槛较高且需实缴,不能灵活分期,资金压力较大;年度审计增加管理成本;一人公司不能扩展为金字塔式的多级投资结构。最关键的是在债务纠纷中自证财产独立的规则,意味着股东必须事先保留完整财务资料,否则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争议是股东以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或财务记录不完整,这些做法都会令举证陷入被动。
设立一人公司有哪些利与弊?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享有法人独立财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两项基本制度优势。从法律定位看,一人公司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并未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而是通过更严格的外部监管来平衡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法律赋予个人创业者独立设公司的资格,不再需要借助挂名股东,这是投资制度的重要进步。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认为一人公司的利在于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可快速反应;同时省去拉挂名股东的麻烦,避免因利益变化引发亲友反目或共苦不能同甘的矛盾。弊端则集中体现在个人创业者容易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可能变成股东私人财产,缺乏内部制约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文章作者直言不看好个人创业者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担心市场信用缺失之下,交易对方会因执照上的独资标识而却步。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行业特点判断是否适合设立一人公司。如果业务需要频繁融资或与大企业合作,一人公司的公示标识可能带来信用阻力;如果经营规范、财务清晰,仍可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保护。实务中应特别注意保持财产独立、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账户,按期编制审计报告,并在合同中主动提供公司信用资料以打消交易对方顾虑。一旦财产混同证据成立,股东将失去有限责任屏障,得不偿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