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摘要 本文概述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产业基地与产业园的定义、认定原则及管理机构的职责。核心要点包括产业基地需满足的工业增加值占比、年销售额、骨干企业规模、研发能力及地方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硬性指标;产业园则按不同专业领域设定了差异化的销售额或出口额标准,并要求具备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及国家级研发机构。文章详述了从地方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估到审批授牌的完整认定程序,并强调了动态管理、三年复核及弄虚作假摘牌等考核惩戒机制,为相关地区和企业申报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职责。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七条 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2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

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需要满足多维度的严格核心条件。首先是产业规模要求,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比重须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年销售额超过五百亿元。其次是骨干企业链条要求,不仅需要有若干骨干企业使产业链相对完善,还对各类企业的销售额和数量有明确下限规定,例如销售额达五十亿元及以上的综合类企业不少于两家,达十亿元及以上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三家,达两亿元及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两家。再次是科研创新能力要求,必须拥有不少于三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以及不少于两家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且投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还要求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的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最后,地方政府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这是保障产业基地持续建设的重要实务条件。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标准与产业基地有何不同?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与产业基地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产业园更侧重于特定专业领域的领先性和集聚度,而非产业基地所要求的综合规模与全产业链完善度。在规模指标上,产业园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设定了差异化的销售额或出口额标准,例如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需在一百五十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在五十亿元以上,而集成电路产业园和电子元件产业园则在二十亿元以上,如果是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则要求年出口额在四十亿美元以上,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实务原则。在技术要求上,产业园强调主要产品的技术和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要求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而产业基地则对各类别企业的数量和研发中心有更全面细致的要求。在管理机制上,产业园要求已纳入当地行业管理,建立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并同样需要完善的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总体而言,产业园的认定更突出单一领域的精深与领先,实务中申报单位应重点论证其专业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及研发实力。

认定授牌后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面临怎样的考核与退出机制?

认定授牌后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面临严格的动态考核与退出机制。根据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复核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将予以摘牌处理,这就要求获评地区必须持续保持和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不能在获批后放松懈怠。在常态化管理方面,被授予称号的地区必须于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级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产业动态。在违规惩戒方面,如果发现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直接予以摘牌,并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这种连坐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地方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与风险防范意识。此外,管理部门还会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这意味着考核标准会与时俱进,申报单位在实务中必须密切关注政策动态,持续对标最新要求,以规避被摘牌的合规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