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旨在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从外汇管理层面为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核心措施包括: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手续,允许已汇出的投资差额资金直接汇回而无需减资或撤资登记;放宽境外放款管理,允许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并取消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限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担保,且外汇局不对个人资格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此前相关文件中不一致的规定。实务中,企业应关注登记流程和担保履约的证明要求,以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5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有何实务要点?

根据该通知,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在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再办理减资或撤资登记手续。这一变化大大简化了资金回流的程序,降低了企业的时间与合规成本。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注意:首先,该便利仅适用于已汇出的差额部分,即企业实际汇出金额超过注册资本对应的投资总额部分;其次,必须履行所在地外汇局的登记程序,未经登记不得直接汇回;再次,汇回资金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得用于违规用途。企业应保留好投资汇出时的原始凭证和外汇登记证明,以备核查。此外,该简化措施不改变企业对外投资的基本合规要求,企业仍需按照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减资或撤资登记义务被免除。对于已办理减资或撤资登记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简化流程。该政策旨在促进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资金的灵活调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便利,同时注意合规风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资金汇回受阻。

放宽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后,企业如何操作?

通知明确放宽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并取消了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此前,企业境外放款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且资金来源受限。新规下,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只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资金收付。实务要点包括:第一,企业需事先申请放款额度,外汇局将根据企业资本实力和境外项目需求核准额度,额度内可循环使用;第二,境外放款资金必须通过专用账户收支,银行凭企业登记证明办理;第三,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放款,需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规,不得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第四,取消核准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企业仍需定期向外汇局报告放款及回收情况,并遵守反洗钱和外汇真实性审核要求。此外,境外放款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利率、期限和还款安排,防范跨境资金风险。企业应关注外汇局后续可能发布的操作指引,及时调整内部流程。

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对外担保有哪些限制和程序?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通知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但程序上,境内个人必须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外汇局在批准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同时,可为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关键限制是: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即个人无需满足特定资质要求,但担保行为仍需符合我国担保法及外汇管理规定。在实务中,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需注意:首先,必须依托企业申请,个人不能单独向外汇局申请;其次,外汇局办理登记时,会在企业的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注明个人担保情况,个人需确保该证明的准确性;再次,若发生担保履约,个人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个人需准备好债务违约证明、履约凭证等材料。此外,个人对外担保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不得虚构担保背景。该政策降低了民营企业境外融资的担保门槛,但个人应评估自身担保风险,谨慎提供担保,避免因企业违约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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