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二)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新建机组并网监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等事项。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五)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保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六)加强电力建设市场监管,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开放。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七)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八)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九)积极推动电价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十)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按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和电力监管信息,督促电力企业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十二)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拓宽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发挥专业网站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服务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及中介组织建设,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诉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民营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间资本投资电力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电力监管机构将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具体保障措施包括: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只要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即可与国有企业同等获得电力业务许可,不应受到所有制形式的歧视。监管机构还要求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从制度层面消除隐性壁垒。此外,为提高效率,监管部门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民间资本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民间资本在电力市场准入环节享有实质性的平等权利,为后续投资运营奠定基础。
民营发电企业在并网调度和电价电费结算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民营发电企业在并网调度和电价电费结算方面享有与国有发电企业同等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公平并网权。监管机构督促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等事项,确保民营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第二,优先调度权(针对可再生能源)。对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应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并按规定优先调度,全面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第三,合同保障权。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第四,电价平等权。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不得因所有制不同而受到差别对待。第五,电费足额结算权。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结算电费,不得拖延或克扣。若电网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民营企业可通过12398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维权,监管机构将依法处理并回访,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电力监管机构如何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电力监管机构从多维度构建公平竞争环境。首先,在电力建设市场方面,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同时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定”行为(即指定设计、指定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其次,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加快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再次,积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打破电网统购统销的垄断格局。第四,推动电价改革,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和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第五,加强监管法制建设,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行业信息和监管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知情权。最后,拓宽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渠道,加强12398热线的运行维护,及时办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这些综合措施,营造各类主体平等参与、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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