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通过GB/T19000?/FONT>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FONT>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学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出口的具体范围和形式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与实务标准,软件出口的形式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实物通关,还包括通过网络传输等无形方式进行的跨境交付。具体范围涵盖四大核心领域:一是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即软件知识产权的跨境转移;二是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以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配套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三是与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这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四是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实务中,企业需注意区分不同出口形式在海关申报、税务处理及外汇结算上的差异,尤其是通过在线传输提供的软件服务,其交易性质和合同凭证的留存对于后续享受政策补贴及合规审查至关重要,应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可查。
软件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与金融扶持政策?
软件出口企业在税收与金融方面享有丰富的扶持政策。在税收层面,软件产品出口后,若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这极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在金融信贷层面,软件出口被纳入国家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企业可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提供风险保障。在外汇管理层面,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对于经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对于年进出口额和资本金达到较高标准的大型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还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实务操作中,企业应积极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资质认证,完善财务与外汇管理台账,确保合规享受各项金融与税收红利。
软件出口企业在合同登记与合规管理方面有何要求?
软件出口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必须严格履行在线登记与守法经营义务。根据实务规则,企业在对外签订软件出口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这是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进行协调管理、落实相关政策的核查依据。未按规定办理在线登记的企业,将无法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定,对于属于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以及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必须严格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出境。此外,对于虚报软件出口业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经行业协会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等优惠的资格;触犯国家法规的,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合规审查机制,在签订涉外合同前进行技术脱敏与出口管制筛查,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