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林场改革期间的森林资源管理提出系统性指导意见,核心在于确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管理体制。意见明确要求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调整隶属关系,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强调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在改革期间,严禁以任何形式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此外,意见还对林权证核发与权属争议处理、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监管考核机制完善及组织领导落实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为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生态与木材安全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引与制度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正在部分省份展开。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国家林业局对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具体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职能,充实人员,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9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林场改革期间对森林资源流转有哪些严格限制?

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政策,严禁任何形式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具体而言,在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办法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务中,严禁以筹集改革资金为借口,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改革过程中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实务操作中,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需严格把关,任何试图变相流转资源以换取资金的行为均属违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分及法律追责。对于已经发生违规流转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类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改革前签订的涉及资源处置的合同效力问题上,实务中需结合改革政策精神认定其无效或终止履行,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国有林场林地管理面临哪些常见争议及实务操作指引?

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林地权属纠纷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两个方面。首先,在权属争议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常存在林地边界不清或重复发证的情况。实务操作指引明确,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尚未取得林权证的林场应尽快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由省级政府核准发证。若在集体土地确权中涉及国有林地,林场须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重复发证问题,应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其次,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上,政策严格控制,严禁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减少林地面积或改变用途,也不得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为由改变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属。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林场管理机构必须参与项目立项可行性评估,以确保林地性质稳定,防范林地被非法侵占的合规风险。

如何落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与动态监测机制?

落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与动态监测机制是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节。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实务操作中必须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以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采伐限额并非随意确定,而是必须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来核定。林场需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该经营方案,实现科学经营。在动态监测机制建设方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需以国有林场为单位,全面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详实的森林资源档案,健全动态监测体系。这一机制不仅是日常管理的基础,更是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实务中,监管部门会将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纳入考核办法,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监管工作体系。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纠正,以此防范资源破坏风险,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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