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大厦位于上海四川北路,为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委托香港简福饴测量行进行物业经营和物业管理,杨春宝律师代理业主参与委托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的谈判和合同的起草等工作。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业主聘请境外机构管理物业时,合同谈判需注意哪些法律要点?
业主在聘请境外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时,合同谈判涉及诸多跨境法律与实务要点。首先,必须明确服务标准与计价货币,由于境外机构可能采用国际服务标准,需在合同中将其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的具体指标,避免因标准模糊引发争议。其次,跨境税务承担是关键争议焦点,需明确增值税、预提所得税等税费的承担主体,防止因税务政策差异导致业主额外负担。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业主聘请熟悉涉外法律的专业律师参与谈判,重点审查境外机构的资质认证及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提示方面,需特别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成本增加风险,可在合同中设定汇率风险分担机制或锁定结算汇率。此外,违约责任的跨境执行难度较大,应约定境内具有可执行性的违约金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确保业主权益能够得到实质性保障。
物业经营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实务中应如何区分与合并起草?
在商业地产运营中,物业经营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虽有联系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实务中需精准区分并妥善起草。物业经营合同侧重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商业运营,涉及招商租赁、租金收取、营销推广等;而物业管理合同则聚焦于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安保保洁等基础服务。若将两者合并起草,必须在合同中设立独立章节分别约定,避免权利义务混淆。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对于核心条款,经营合同应重点设定业绩考核指标、租金收益分配及运营成本核算规则;管理合同则需明确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流程、服务响应时间及质量达标率。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经营亏损与物业维护不善的责任界定,若合同未清晰区分,极易导致互相推诿。风险提示方面,合并起草时需防范财务混同风险,要求受托方分别建立账目,独立审计,保障业主对经营收支与管理费用的双重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资产运营与日常管理双轨并行、权责清晰。
律师代理业主起草物业委托合同时,应重点防范哪些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业主起草物业委托合同时,需系统性防范多项核心风险。首先是受托方权力边界模糊风险,合同必须明确列举受托方的具体权限,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支出、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设定业主事先审批或双签制度,防止受托方越权行事损害业主利益。其次是财务透明度风险,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合同应详细规定受托方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的义务及业主随时查阅账目的权利,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在实务操作指引上,律师应重点设计退出机制与交接条款,明确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细化合同终止时资料移交、账户更名、现场接管的具体步骤,避免陷入解约后无法接管物业的僵局。风险提示方面,需高度警惕受托方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冲突,例如受托方是否同时代理同区域竞品项目,是否利用业主资源为关联方牟利等,应在合同中设置严格的利益冲突回避条款与高额违约赔偿标准,构筑全方位的权益保护屏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