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和必拓已就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外国企业合并要向中国政府申报?中国政府将如何审查以及中国政府将会作出何种审查结论?中国政府是否应当适用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标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反垄断法》的跨境适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申报标准、反垄断执行机构审查的可能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适用等。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企业合并为何需要向中国申报?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定申报标准且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即使合并双方均为外国企业,也必须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这体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即只要相关交易对中国相关市场具有实质影响,中国即享有管辖权。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需考察交易是否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申报标准通常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和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门槛,若达到标准则负有强制申报义务。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严厉后果。因此,跨境并购项目应尽早评估中国申报义务,避免因遗漏申报导致交易受阻或行政处罚。同时,即使未达营业额标准,但交易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执法机构仍可主动调查,企业需保持审慎态度。
中国反垄断审查程序有哪些关键环节?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申报人提交完整材料后,执法机构通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审查重点包括相关市场界定、集中方的市场份额与市场控制力、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若审查认为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执法机构可与申报方进行附加限制性条件磋商,例如剥离部分资产、承诺公平交易等。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准备详实的市场数据和竞争分析报告,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询问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期限可能因复杂案件而延长,企业需预留充分时间。若执法机构最终作出禁止决定,交易将无法实施;若附条件批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承诺条件,否则将面临重罚。因此,建议企业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即引入反垄断专业律师,进行竞争风险评估和申报策略规划,以提高审查通过率并降低交易不确定性。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有何区别?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在核心规则上具有一致性,均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宗旨,但存在程序与实体上的若干差异。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适用于所有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行为,而外资并购还需遵循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审查、产业政策导向等额外维度。在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外资并购可能需额外考虑对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技术控制、重要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影响。实务中,外资并购往往同时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二者并行但程序独立。中国企业进行跨境并购时,需分别评估目标国和中国的反垄断申报义务,以及中国的外资准入限制。此外,外资并购的审查结论可能附加更严格的条件,例如限制特定业务领域、保护数据安全等。律师建议企业综合评估多法域合规要求,避免因单一环节疏漏导致交易失败。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审查标准并非对内外资区别对待,而是基于竞争效果分析,但外资并购需额外满足产业政策与国家安全要求,这构成实践中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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