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块经批准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系由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和本市几个自然人共同成立,在项目运作中,各股东意见不一,而上海联洋集团有意受让该地块。杨春宝律师为其设计了以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取得该地块开发权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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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为何常采用股权转让模式?
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实务中,采用股权转让模式替代直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是基于交易成本与审批效率的综合考量。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往往面临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需满足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比例等苛刻条件,且审批流程繁琐、周期漫长。同时,直接转让将产生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负担。而通过转让持有该地块的项目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仍归属于项目公司,仅是公司股东发生变更。这种方式有效规避了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诸多限制与繁琐审批,大幅降低了交易税费成本,实现了房地产权益的间接流转与快速交割。但在实务操作中,必须警惕股权转让可能被税务机关以避税为由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以及项目公司潜在的债务、担保及未披露诉讼等隐性风险,需通过严密的尽职调查与合同条款予以防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特殊合规要求?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在实务操作中具有更为严格的合规审查要求。首先,需严格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规定,确保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若涉及负面清单内的领域,股权受让方需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其次,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通常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此外,若股权转让涉及向境外支付转让对价,还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在税务层面,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依法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完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外汇管制导致的支付障碍,建议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审批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以规避交易被认定无效或履约不能的法律风险。
股东意见不一的房地产项目并购如何防范风险?
针对股东意见不一的房地产项目,通过收购全部股权实现项目控制,面临着极高的隐性风险与操作障碍。由于原股东之间存在分歧,项目公司往往治理结构失灵,甚至陷入公司僵局,导致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核心资料可能被部分股东控制而无法顺利交接。实务操作中,首要风险在于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担保或诉讼仲裁,这些隐性负担将在股权交割后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必须开展极其详尽的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彻底摸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其次,在交易架构设计上,应采用分期付款机制,将大部分交易对价与交割条件、债务剥离及违约赔偿紧密挂钩,确保在风险未完全释放前掌握主动权。同时,必须要求所有原股东就债务披露不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设置可靠的担保机制。对于印章与证照失控的风险,可通过登报声明作废旧印章、重刻新印章并同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彻底切断原股东对项目的控制力,从而保障并购方取得无瑕疵的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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