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五、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业务规范:
(一)应当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不得纳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
(五)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
(六)应当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七)应当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列明。
十、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7号)同时废止。
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提交哪些核心材料?
根据监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系列核心申请材料。首先,必须出具一份承诺函,保证所有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这是申请的基础前提。其次,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内容应涵盖公司基本情况、符合试点条件的说明、开展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战略和具体发展计划,这部分体现公司对业务的整体规划能力。第三,需提供董事会决议,表明公司治理层已正式批准该业务申请,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第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从法律角度对公司合规状况、申请程序等发表专业意见,增强申请的权威性。第五,需说明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过往是否存在违规记录、监管处罚等,以证明公司具备良好的合规记录。第六,公司需制定并提交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这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风险点。第七,需详细说明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包括设立专门业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及研究人员的资质与履历,确保专业团队到位。第八,需说明投资、交易、清算等环节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体现业务运作的硬件支持。最后,需提交包含基本管理制度在内的完整制度文件。这些材料共同构成监管审查的基础,缺一不可,公司应确保材料齐全、内容详实,以提高审批通过率。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公平交易制度的核心要求有哪些?
公平交易制度是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合规要求,旨在防止不同资产管理组合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不公平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其核心要求包括多个层面。首先,制度需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具体内容,原则应体现对所有客户资产一视同仁,不得因管理规模、客户身份等因素给予差别对待。其次,制度必须规定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包括投资决策环节的集体决策机制、交易执行环节的集中交易与分仓管理、以及交易价格与数量的合理分配方法,确保同一投资组合和不同投资组合在相同条件下获得平等的成交机会。第三,需设定交易执行的标准化程序,如使用算法交易、公平分配算法等,减少人为干预。第四,制度应包含公平交易实施效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交易记录进行回溯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交易价差或数量分配偏差,并形成评估报告。第五,需建立报告制度,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确保透明可追溯。在实务中,监管机构会对公平交易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审查是否有效防范了利益输送,例如是否存在同日反向交易且无合理理由、不同组合对同一证券的买卖价格显著偏离市场等异常情形。公司应建立异常交易监控系统,对同向与反向交易设置预警阈值,一旦触发立即启动分析程序。同时,公平交易制度需与公司整体内控体系相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此外,制度文件需留存备查,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监管要求。总之,公平交易制度不仅是纸面规定,更需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通过系统控制、流程监督和事后评估三位一体的方式,切实保障不同客户资产的平等对待。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中子公司应遵循哪些业务规范?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通过设立的子公司进行,子公司运作需遵循一系列严格规范。首先,业务开发应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在产品设计时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得脱离实际需求空转资金。其次,必须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合同需针对客户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并通过专门账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确保资产独立核算。第三,投资标的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如限制流通物、违法财产)严禁纳入投资范围,防止权属争议。第四,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法律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资产管理人必须依法完成,否则转让可能无效。第五,子公司需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要求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专项计划资产安全,防止挪用或侵占。第六,必须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应涵盖交易背景、资产状况、权属瑕疵、法律风险等,底稿需保存备查。第七,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必须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类型、估值方法、现金流预测、潜在风险等,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子公司可委托母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但需明确权责;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但需确保受托机构专业合规。专项计划管理人有权以受托人名义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但合同需明确约定。这些规范旨在保障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透明运作,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子公司违反规范将面临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严重者可能撤销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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