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展开,核心在于规范分红行为,增强透明度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文章强调上市公司应健全分红制度,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与具体政策,确立现金分红的优先地位,并依据发展阶段实施差异化分红比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得到重点保障。监管机构对未分红、低分红及大比例分红等异常情形予以重点关注,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影响再融资,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与风险防范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重点关注其中的具体原因,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重点关注该等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重点关注其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是否详细披露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是否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五)上市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重点关注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五)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4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如何制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必须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核心要素,进而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具体而言,若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若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该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若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实务操作中,公司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并详细论证分红时机与条件。风险提示方面,若公司未按发展阶段匹配相应分红比例,或随意界定发展阶段以规避分红义务,将引发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甚至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进而影响公司诚信档案与再融资安排。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标准是否客观真实,以及是否存在恶意压低分红比例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在现金分红决策中发挥何种作用?

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程序中,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作用被显著强化,旨在制衡大股东权力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必须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直接提出分红提案交由董事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分红方案前,上市公司有义务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关心的问题。实务操作指引上,公司需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与记录留痕,确保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风险提示在于,若独立董事未出具明确意见,或公司未能提供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便利渠道,将面临监管机构的质询与监管措施。常见争议焦点通常围绕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履职尽责、沟通机制是否流于形式,以及中小股东意见是否得到实质性尊重与反馈,而非仅仅是走过场。监管机构在年度报告审核中会专项检查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上市公司在哪些分红情形下会受到监管机构重点关注?

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对多种异常分红情形予以重点关注,以防范利益输送或损害投资者权益。首先,公司章程缺乏清晰股东回报规划或具体分红政策的,监管将深究原因及决策合规性。其次,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章程有规定但当年无法按既定政策确定分配方案的,监管会核查其实际情况与披露原因是否相符。最为核心的是,对于有能力分红却不分红、连续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水平极低的公司,监管将持续追踪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收益情况,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合理性意见。此外,对于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监管同样严格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股东滥用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或进行利益输送。实务中,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详尽披露未分红或低分红的具体原因。风险提示在于,一旦被认定未按规定分红或程序违规,将被采取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直接影响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公司是否真具备分红能力,以及大额分红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