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文章摘要 本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行为,适用于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要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指定报纸,全文刊登于指定网站,且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可不经审计,但监管另有规定除外。正文须包含重要提示、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重要事项三部分,并编制包括比较式合并报表在内的附录。规则同时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管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以及业绩预告警示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关键决策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九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要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露该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或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同时废止。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1.4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5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1. 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 如果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2.2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有何法定要求?

根据现行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具体而言,第一季度报告应在4月30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应在10月31日前披露。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这一安排旨在防止季报信息与年报信息出现时间倒挂,避免投资者在未充分了解年度经营成果的情况下被季报数据误导。同时,季度报告正文需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则应当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对于披露时限,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若无法按期披露,应提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说明原因,否则可能面临监管措施。实务中,上市公司应统筹安排财务核算、内部审计及报告编制流程,预留足够时间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确保按时披露。此外,若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经过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须在重要提示中作出特别声明,并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便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季度报告应包含哪些核心内容与格式要素?

季度报告正文在格式上必须包含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重要提示,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人员对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须明确声明其姓名、理由并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第二部分为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要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与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披露扣非净利润时还需说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同时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第三部分为重要事项,需说明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延续的重要事项进展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说明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与上年同期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予以警示和说明。此外,季度报告还须编制附录,包含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上述格式要求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可比性和完整性,便于投资者高效获取决策所需信息。

季度报告未经审计时董监高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原则上可以不经审计,但这一便利安排并不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保证义务。根据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即便财务报表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上述人员仍须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经审计但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必须在重要提示中声明该审计意见类型,并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实务中,若董监高在季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后被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甚至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索赔。因此,董监高在审议季度报告时应认真审阅财务数据与重要事项,对存疑内容要求管理层解释或聘请专业机构复核,并在审议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若确实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应当依法作出异议声明并说明理由,而不得沉默签署,否则将视同认可报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制度设计强化了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提升季度报告的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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