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文章摘要 本文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规范,旨在适应集团化与专业化经营需要。明确子公司定义、设立条件(如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申请材料、扩大业务范围的要求,以及公司治理、隔离墙制度、信息披露等合规要求。同时涵盖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情形及过渡期安排,强调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为行业创新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资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持有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七)申请人具有子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和最近1年相应证券业务市场占有率的说明;
(八)申请人出具的不经营与其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出资人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请人最近1年的净资本、最近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以及设立子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第八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扩大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况、新业务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发展规划等;
(四)负责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证券业务持续经营情况和最近1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情况的说明;
(六)子公司最近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范围扩大后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东出具的不与其子公司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新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
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前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占有率,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
本规定所称行业中等水平,是指从事某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依据该项业务指标的排名居于中位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3

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现行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需满足多项审慎性要求。首先,在财务指标方面,申请前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需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最近一年净资本不得低于12亿元人民币,这旨在确保母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以支持子公司的运营和风险吸收。其次,经营管理能力方面,若拟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保荐或资产管理业务,母公司最近一年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得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即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的排名中位数,这体现了对业务竞争力和市场地位的实质要求。第三,公司治理与风控层面,母公司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包括建立隔离墙制度。此外,还须满足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需提交包括出资人情况、公司章程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其中可行性报告需详细说明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规划及风险隔离安排。值得注意的是,除全资子公司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时,其他投资者应有益于子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若为金融机构则需在技术、人员、管理或渠道方面具备优势。申请过程中,监管机构将重点审查母公司历史合规记录、风险控制指标稳定性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承诺等。若不符合条件,申请将被驳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因此,拟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提前对标各项要求,完善内部治理并做好资本规划。

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有何法定条件?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以保障其稳健经营并防止风险外溢。首先,在存续时间与合规记录上,子公司必须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这反映了监管对历史行为审慎性的重视。其次,财务与风控指标方面,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需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确保扩业后有足够资本和流动性支撑新业务。第三,盈利与市场竞争力要求,子公司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一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该数据依据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排名居于中位数以上,这既衡量既有业务质量,也预判新业务的可拓展性。第四,治理与内控层面,子公司须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扩大业务范围后,需针对新业务建立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监控和隔离墙安排,防止与母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在申请程序上,子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新业务组织架构和发展规划)、负责新业务高管任职资格证明、经营情况说明、风控指标说明、治理与内控情况说明,以及控股股东出具的不经营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等文件。此外,若子公司本身不符合上述条件,其股东也可以申请另设新的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这为集团化布局提供了灵活性。实务中,监管会重点审查新业务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对资本占用和风控指标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规避监管套利的情形。因此,子公司在扩大业务前应全面评估自身条件,必要时先补充资本或优化治理,避免因指标不达标而拖延审批进程。

如何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现行规定构建了多层次防控机制。首先,在业务隔离层面,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这意味着母子公司业务布局需差异化,避免内部竞争。在治理层面,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董事选任比例与出资比例对应,且不得通过协议安排规避此规则,这保障了少数股东权益,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其次,禁止交叉持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或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向其投资,这切断了资本链条上的利益输送通道。第三,隔离墙制度是强制性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必须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覆盖信息、人员、资金、业务等方面,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和风险传染。母公司可以提供合规、风控、稽核、人力、IT等支持服务,但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及客户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层面,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须单独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和监管报表,同时以合并数据计算净资本和风控指标,确保监管能穿透掌握集团整体风险。此外,设立子公司时,母公司需出具不经营同类业务的承诺,其他股东需提供持续支持安排。针对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期货公司)的情形,相关规定适用其专门规定,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并需在控股后五年内达到业务隔离和治理要求。实务中,监管会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和举报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违规者可能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撤销业务资格等处罚。因此,证券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审查机制,定期评估利益冲突风险点,完善防火墙系统,并加强对员工的行为准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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