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
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三、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nlpc.csrc.gov.cn)、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也可以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需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进行股票公开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况下,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必备内容: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如持股比例、前十名股东等)、公司治理情况(如三会运作、独立董事设置等);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服务及所属行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此外,定向发行说明书还须额外披露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发行数量等要素。监管指引同时也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需求,更详细地披露其他信息,例如风险因素、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等。实务中,公司应当注意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也需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且内容应持续更新。对于已经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的公司,还需遵守交易场所更严格的披露标准。为避免遗漏,建议公司制定内部信息披露清单,对照监管要求逐项审核,并聘请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协助,确保披露信息全面、准确,避免因内容缺失引发监管问询或投资者索赔。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披露内容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得夸大或隐瞒关键信息,数据计算需准确无误,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不得遗漏。第二,建立有效的股东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主动与股东保持联系,对于股东或市场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说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误解或股价异常波动。实务中,建议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邮件、股东大会、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回应股东关切。第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虽然本指引未明确具体时限,但结合其他监管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此外,公司内部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披露流程、审批权限和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泄露。违反上述要求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规建设,定期开展内部培训,确保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充分理解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如何选择信息披露平台?
非上市公众公司选择信息披露平台应遵循“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如股东规模、股权结构、成本预算等)。监管指引提供了多种可选平台:一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nlpc.csrc.gov.cn),这是官方指定的统一平台,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适合所有公司使用;二是公共媒体(如报纸、财经网站等),但需注意选择覆盖面广、股东易于获取的媒体;三是公司官方网站,可以在公司自身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专栏,但需确保网站稳定运行且信息更新及时;四是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例如约定在特定地点张贴、邮寄通知等;五是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如通过微信群、电子邮件等,但需事先取得股东同意,避免争议。无论选择何种平台或组合,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对于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必须通过该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例如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实务中,建议公司至少选择官方信息披露网站作为基础平台,同时辅以其他方式扩大覆盖面,并确保所有平台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公司还应当注意留存信息披露的凭证(如网页截图、送达回执等),以证明已履行披露义务。此外,若公司变更信息披露平台,需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通知股东,防止因平台变更导致股东无法获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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