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商标印制监管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核心要点包括:从事印刷业务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纸箱、编织袋等包装印刷亦属许可范围;商标标识涵盖注册与未注册商标;注册标记的标明系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未标明不影响商标保护;印刷企业未经许可伪造或擅自制造未标明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同样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该答复为工商监管及印刷企业合规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有效防范了商标侵权风险。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2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业务需要取得哪些资质许可?

根据相关印刷业管理法规及行政审批取消后的规定,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调整范围的业务,企业必须取得双重资质方可合法经营。首先,企业必须持有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这是前置性行政许可;其次,在取得该许可证后,企业还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于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而言,其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地市级或县级部门无权核发此类许可。实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特别需要提示风险的是,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等常见业务,均明确属于印刷业管理法规的调整范围,必须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即开展上述包装装潢印刷业务,将面临被行政处罚乃至取缔的合规风险,相关合同亦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商标标识的监管范围是否包含未注册商标标识?

在商标印制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商标标识的监管范围不仅限于注册商标标识,还明确包含了未注册商标标识。相关法规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采取了全面覆盖的原则,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获准注册,只要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印制,均受到印刷业管理法规的调整与监管。这一规则要点意味着,印刷企业在承接印制业务时,不能仅以该商标未注册为由拒绝履行核审查验义务,或者认为未注册商标就不受监管。从实务操作指引来看,印刷企业在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时,同样需要遵守商标印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商标印制授权证明等文件。常见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部分印刷企业误认为只有印制注册商标才需要严格审查,对未注册商标的印制业务放松警惕,这极易导致印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因此,无论商标注册状态如何,印制企业均须严格履行审查义务,防范潜在的侵权风险与行政违规风险。

未标明注册标记的商标被擅自制造是否构成侵权?

未标明注册标记的商标被擅自制造绝对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相关原则,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里的【有权】应当理解为一种选择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标明,标明与否均不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实务中,许多商标注册人基于包装设计美感或商业策略考虑,选择不在商标标识上标注注册标记,这属于其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然而,一些印刷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只要商标没有标注注册标记,就不属于注册商标,进而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非常明确,属于典型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侵权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该标识为注册商标,但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该标识已获准注册且侵权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制造行为,不论标识上是否有注册标记,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提示印刷企业必须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商标注册状态,切勿因无注册标记而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民事赔偿乃至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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