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推动品牌战略实施,规范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第五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三)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
(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商务部定期开展品牌评定工作,提前发布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通知,规定当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于规定日期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参评品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 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并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务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
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加强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境外保护。
第十八条 商务部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商务部评定品牌境外保护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商务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与商务部评定品牌有关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并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遭遇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或者商务部举报或投诉。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商务部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处理情况。
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企业并购导致拥有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二十三条 第十条所称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品牌企业可以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有关材料中使用该标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假借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的,由商务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有关评定规定和程序的,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品牌交易未经评估或者未向商务部备案或申报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在其他产品、服务或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参加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商务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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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评定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
企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评定需要满足多方面的严格条件。首先,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且自愿参加并遵守相关规定。其次,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必须在三年以上,并且已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法律保护,商标第一注册地必须为中国。此外,该品牌需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备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经济效益方面,申请企业的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需居本行业前列,且社会效益良好。最后,品牌相关产品、服务及企业本身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安全、卫生、环保及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实务中,企业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与财务合规审查,确保各项指标达标,避免因资质不符或材料不实被驳回申请或取消资格。
获得品牌称号后,企业在标识使用与品牌交易中有何合规义务?
获得商务领域品牌称号后,企业在标识使用与品牌交易中承担严格的合规义务。关于标识使用,品牌标识属于商务部所有,企业仅能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相关材料中使用该标识。企业绝对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识用于其他未获称号的产品或服务上,更不得伪造、销售或冒用该标识。一旦违规,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撤销品牌称号的处罚。关于品牌交易,当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时,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并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报商务部备案。若因企业并购导致拥有评定品牌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当事人也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实务中,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品牌资产管理台账,严格监控标识使用场景,并在策划品牌交易或并购重组时,将评估与备案程序纳入核心交易流程,防范因程序瑕疵导致品牌称号被撤销及交易无效的法律风险。
商务领域评定品牌在境内外遭遇侵权时有哪些维权途径?
商务领域评定品牌在境内外遭遇侵权时,企业可采取多维度的维权途径。在境内维权方面,若发生侵犯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及域名争议,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或商务部反映。对于进口货物侵犯评定品牌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在展会中发生侵权,商务部会会同有关部门依规处理。在境外维权方面,商务部建立了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与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若在境外被侵权,可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反映,或向商务部及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求助。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在境外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并支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实务中,企业应积极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建立境内外侵权监测机制,一旦发现侵权线索,应迅速固定证据并利用上述官方渠道进行维权,同时注意在维权过程中维护评定品牌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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