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法定规则,明确了业务范围涵盖商标注册、复审、异议、诉讼、调解、仲裁及法律咨询等全流程服务,并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费、保密义务及禁止不当竞争等执业规范。同时,工商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协同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该办法为律师规范开展商标代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维护委托人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价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三)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备案事项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备案。申请结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结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该所已上报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商标代理业务清单;


  (三)该所出具的授权经办人办理结算手续的证明文件。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律师事务所结算手续,出具结算证明,注销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代理。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第十一条 律师就商标代理出具的法律意见、提供的相关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经律师事务所审查无误后盖章出具。


  第十二条 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将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账户。


  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足的,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不得与非法律服务机构、非商标代理组织合作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其他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执业保密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事项及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有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告知委托人办理变更委托代理手续;委托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协助其办理变更委托代理手续。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终止执业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安排下,及时办妥其承办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监督,及时纠正律师在商标代理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参加商标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提高律师商标代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受理投诉、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有违反律师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发出的文件无法按规定时限送达的,其法律后果由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担。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送达文件被退回或者被委托人投诉的,经查实,商标局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在其停业整顿期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可以暂停受理该律师事务所新的商标代理业务。


  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处罚期限报告商标局和商评委。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所备案信息提供如下,请予办理备案。
   1.名称: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填写要求:中文名称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名称一致)
   2.执业许可证号:
   (填写要求: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证号一致)
   3.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出资设立、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设立)
   4.地址和邮编: 中文地址、英文地址 ,邮政编码
   5.负责人姓名:
   6.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
   (2)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
   (3)传真: (区号+传真号码)
   (4)电子邮箱:
   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所印章)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9

常见法律问题

律师事务所如何办理商标代理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备案。备案需提交备案申请书(载明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在15日内完成备案并公告;材料不齐备的,通知补正后予以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名称、住所、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书、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非关键事项可免交)以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终止时,需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备案,提交结算申请书、商标代理业务清单及授权证明文件,商标局在3个月内办结结算并注销备案。实务中,律师应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及时更新,避免因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导致商标局文件无法送达而承担法律后果。未按规定备案或变更的,可能面临商标局暂停受理新业务或公开通报的风险。建议律师在承接商标代理业务前,先确认本所已完成备案,并在内部建立备案信息变更跟踪机制,防范执业风险。

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涵盖八大类:一是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商标局主管的事宜;二是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商评委主管的事宜;三是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四是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和商标侵权投诉;五是代理商标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六是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七是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八是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前两项(即商标局和商评委主管的商标事宜)必须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否则不得代理。实务中,律师应严格区分备案与非备案业务,避免超范围执业。同时,律师在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时,需注意遵循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代理商标诉讼时,应结合律师执业优势,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此外,律师还可以提供商标战略布局、品牌保护方案等增值法律服务,但需注意与商标代理组织的业务边界,不得与非法律服务机构或非商标代理组织合作办理,确保执业合规。

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规范有哪些?

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必须遵守多项执业规范,核心包括:第一,统一接受委托与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严禁私自收费;第二,利益冲突审查,受理业务前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得代理与本所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有利益冲突的商标业务;第三,尽职履责,律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时通报进展,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代理,对于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第四,法律文书质量,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及商标局、商评委的要求,并经律师事务所审查盖章后出具;第五,禁止委托代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也不得与非法律服务机构、非商标代理组织合作;第六,执业限制,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商标代理组织兼职;第七,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代理事项及相关信息;第八,禁止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九,禁止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此外,律师事务所需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处理执业纠纷。违反上述规范的,可能面临工商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实务中,律师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流程,确保每项代理业务均符合规范要求,降低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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