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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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注册商标质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与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时应提交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但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已就商标价值达成一致并提交书面认可文件,则可免于提交评估报告。此外,商标局视情况可能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所有外文文件必须附有经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中文译文。申请人务必确保文件齐备、内容真实,否则可能面临补正或不予登记的风险。遗漏关键材料会延误登记时间,影响质权设立效力。
哪些情形下商标局不予办理质权登记?
商标局不予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载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质权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出质商标专用权已被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以及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实务中,申请人应在申请前核查商标法律状态,确认商标权属清晰、有效且不存在司法保全措施。若存在上述障碍,商标局将作出不予登记决定,质权无法设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登记后,如果发现存在上述不应登记的情形,或者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或者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登记,商标局仍有权撤销登记。因此,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办理质权登记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避免因商标权利瑕疵导致担保落空。
商标质权登记后如何办理变更或延期?
质权登记后,若质权人或出质人名称发生更改,或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发生变更,当事人可凭申请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变更协议或证明文件、原质权登记证及授权委托等材料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质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同步按规定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若因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或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延长质权登记期限,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在原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共同持延期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延期协议、原登记证及委托文件等办理延期登记。商标局办理变更或延期后,会在原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重新核发登记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变更登记并非强制,但为了保障质权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建议及时办理。若质权登记期限届满且未申请延期,质权登记将自动失效,质权人可能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登记到期日,提前准备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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