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中国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尺寸、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 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国名牌产品三色标志。 第八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四条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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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需遵守哪些图形规范?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时必须确保图形准确无误,严格按照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与其他色彩或图案透叠。标志由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及标准色构成,共有两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其中推荐优先选用第一种三色标志。企业获证后虽可自行制作印刷用于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材料,但制作过程必须严格对应附件规定的标准版本,避免因视觉变形、颜色偏差或字体不符导致标志使用不规范。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内部标志使用审核流程,每次印制前比对标准样式,尤其注意放大缩小时的比例锁定,防止拉压变形。若因印制工艺问题导致标志失真,可能被认定为使用不规范,甚至引发行政处罚或标志被暂停使用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保留标准标志电子文件,委托正规印刷厂制作,并在首批样品出来后对照标准色值校验。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停止使用?
根据现行管理制度,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停止使用情形主要包括三类。第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波动,包括抽检不合格、出现批次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安全指标不达标等,导致产品信誉受损的,监管部门可暂停直至撤销名牌称号,暂停或撤销期间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标志。第二,消费者或用户负面反映强烈,例如大规模投诉、舆情危机或者出现严重消费纠纷且企业未能妥善处理,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暂停措施。第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比如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质量事件,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均可能直接导致称号撤销。此外,超过有效期满当年第二季度未重新申请复评,或者复评未获得通过的产品,同样不得继续使用标志。企业若在以上情形下仍继续使用,将面临冒用质量标志的处罚。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预警机制,一旦出现上述风险信号,主动暂停标志使用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避免处罚升级。同时,注意与经销商、印刷厂及时同步停用指令,防止库存包装或宣传物料被继续投放市场。
冒用或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冒用或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律的行为,依法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称号的产品,以及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均不得继续使用。同时,法律明确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以及特有或近似的标志。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后果通常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监管部门常通过市场巡查、举报投诉、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追责。企业应特别警惕委托加工或经销环节中他人擅自加贴标志的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标志使用的授权范围与违约责任,并保留标志使用记录。消费者发现疑似冒用标志的产品,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会依法调查处理。由于质量标志代表政府背书,冒用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执法力度较强,企业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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