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自2015年5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自2015年5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企业设立(增资)事项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外商投资,应当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以下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  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发放企业批准证书之前,将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信息录入全口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录入系统后,应将其与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一并通过系统上传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比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比对结果。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反馈结果后,方可出具批复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  三、商务主管部门在2014年7月22日前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但未出具《确认书》,以及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事项,对于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应当填写《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将《汇总表》报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汇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所辖范围内比对汇总完毕的《汇总表》发送相关直属海关,抄送商务部(外资司)。  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变更后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录入系统,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后向相关直属海关发送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变更后信息。五、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适用备案程序,由实施备案的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反映。  附表:

 

商务部2015年4月13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4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并购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应涵盖以下方面:1)法律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存续、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情况;2)财务尽职调查——审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收入结构、关联交易、税务合规等;3)商业尽职调查——分析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商业模式、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进行,重点关注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劳动用工风险等潜在隐患。杨律师团队在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公司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主要法律风险包括:1)股权权属瑕疵风险——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存在代持关系;2)隐性债务和或有负债风险——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保证、未决诉讼等;3)劳动用工风险——员工安置、补偿方案、社保欠缴等;4)知识产权风险——核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权属不清或存在侵权纠纷;5)反垄断审查风险——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6)税务风险——历史欠税、税务筹划不当等。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在协议中设置适当的陈述保证条款和赔偿机制。

并购交易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

并购交易结构设计需考虑以下因素:1)股权收购vs资产收购的选择——股权收购继承目标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含隐性债务),资产收购可选择性收购但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简单直接)、股权支付(换股收购,可延迟纳税)、混合支付(现金+股权+ Earn-out);3)分步交易安排——先收购部分股权,再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收购剩余股权;4)税收筹划——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以降低整体税负(如特殊性税务处理);5)风险分配机制——通过陈述保证、赔偿、托管、分阶段付款等方式分配风险。建议由律师、税务师和财务顾问共同参与设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