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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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沪港通交易,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进行的跨境股票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可以通过沪港通机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特定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 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如要参与沪港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投资港股的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参与沪港通。


第七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 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做好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基金参与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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