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针对2014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作出系统规定,核心要点包括:统一照面版式,分为正本和副本,并设置二维码记载企业信息;将原执照记载事项进行归并,形成A至H共8种格式,分别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各类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取消经营范围中许可项目与一般项目的分类记载,统一标注前置审批提示;设定过渡期,存量企业最迟可于2015年2月28日前换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意愿申请换发;同时明确印制管理、民族文字使用及换照收费不得搭车等要求。实务价值在于帮助市场主体理解新版执照的格式分类、记载事项调整和换照流程,防范因执照信息不规范带来的经营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为一种,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297mm(宽)×420mm(高);副本尺寸为:210mm(宽)×297mm(高)。副本配套发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为:218mm×310mm。正本与副本照面内容一致。照面按照《新版营业执照印制标准》(见附件1)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按照《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见附件2)打印注册号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


  二、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执照记载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并将执照记载事项相同的归并为一种格式。经调整、归并,新版营业执照共8种格式(见附件3《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新旧对照及新版营业执照适用表》),用英文大字字母代表,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即: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非公司企业法人,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三、新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原记载方法记载。“经营范围”取消“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记载,但经营项目应当括号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类型”一项按照总局2013年8月1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基础代码集·市场主体类型代码表》中的市场主体类型名称记载。G种格式中的“营业期限”一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载明为登记事项的,可以为空。二维码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日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等信息。各地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增加二维码记载内容和相关功能。


  四、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由各地视已印制执照的存量情况,确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五、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由省(自治区)工商局报总局批准,并将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样品报总局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统称各省工商局,下同)统一负责本辖区营业执照印制的组织工作。各省工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企业,并将定点企业名单和印制样品报总局备案。要加强对新版营业执照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印制质量和执照安全,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予以销毁。


  七、新版营业执照由总局委托制作单位设计并制成印制胶片,版权归总局所有。新版营业执照印制胶片、水印纸样和执照样品(见附件4)由总局免费提供各省工商局使用。各省工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向总局企业注册局提出胶片书面申请(需要二维码打印软件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总局通知制作单位向各省工商局发放并免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各省工商局要加强胶片管理,申领胶片应当明确胶片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承诺只用于定点印厂印制营业执照,不得外借、擅自复制(如需复制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八、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新版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2.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


        3.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新旧对照及新版营业执照适用表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7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新版营业执照的格式如何适用?

新版营业执照将原版执照记载事项进行归并,统一为8种格式,分别以英文字母A至H代表。其中A格式适用于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C格式适用于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于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主体,H格式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会根据其主体类型核发对应格式的营业执照。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注意核对执照左上角或相应位置标注的格式字母,确保执照类型与自身主体资格一致。如果发现执照格式错误,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避免在银行开户、签订合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因执照类型不符引发争议。此外,不同格式的执照记载事项略有差异,例如G格式中营业期限一项,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为登记事项时可以为空,企业应正确理解该栏含义,不要误认为未记载营业期限即表示执照无效。

经营范围记载有哪些重大调整?

新版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记载方式作出重要调整,取消了此前将经营范围区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记载做法。今后经营范围统一记载,不再区分两类项目,但对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括号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这一调整意味着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表述更加简洁,但企业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时仍需遵守行政审批要求。实务中,市场主体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即使执照上未单独列出许可经营项目,只要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企业仍须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不能仅凭执照经营范围中未标注而认为无需审批。第二,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范表述经营范围,避免使用模糊、笼统或非标准用语,否则可能被登记机关要求修改。第三,对于已取得许可但尚未换发新版执照的企业,原执照中许可经营项目记载仍然有效,换发新照时登记机关会将原记载内容并入统一经营范围并加上提示语,企业应核对换照后经营范围是否完整涵盖原有许可内容,防止遗漏导致后续经营受阻。第四,企业超范围经营但属于一般项目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属于许可项目的,还可能因未经批准而被责令停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及收费有何规定?

新版营业执照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但换发并非强制立即完成,而是设有明确的过渡期安排。具体而言,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对于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主动申请换发新版,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根据各地执照存量情况确定启用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同时,持有旧版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在换照收费方面,通知明确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实务操作指引如下:企业应关注当地登记机关发布的换照公告和时间安排,在过渡期内尽早完成换发,避免临近截止日期造成集中办理拥堵;申请换照时应携带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核对登记机关出具的换照回执;如果发现登记机关存在违规收费或变相搭车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向上级工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过渡期后原版营业执照是否自动失效?根据通知,超过最迟使用期限后,原版执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继续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因此市场主体务必在期限内完成换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