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促进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开展相关协调及属地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场设立)
需要从事具有下列特征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方案,包括投资主体、实缴资本金规模、交易规则、资金和实物交收管理制度等:
(一)交易品种为国内进出口量大的大宗商品;
(二)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交收的大宗商品应尚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或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
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鼓励同类型的交易市场合并设立。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企业携此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经营管理)
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其他)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市场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该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交易品种应具有国内进出口量大的特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交收的大宗商品应尚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或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这体现了市场面向国际的定位。其次,市场经营者必须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且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鼓励同类型交易市场合并设立。在设立程序上,经营者需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实缴资本金规模、交易规则、资金和实物交收管理制度等关键要素。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企业凭此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实缴资本金规模要符合审慎要求,交易规则需明确报价方式、结算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资金管理制度必须体现第三方托管和独立清算原则;实物交收制度需与保税仓库管理衔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方案审核标准是否具体明确,管委会审核意见是否具有终局性,以及对于“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的证明范围和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分歧。此外,由于该规定有效期已过,当前设立此类市场应参照最新自贸区政策及商务部相关规章,但上述核心条件仍具有历史参考价值。
“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四分开原则如何理解?
规定要求市场经营者必须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四分开,这是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利益的核心制度设计。具体而言:交易环节由市场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和规则,组织买卖双方公开、经常性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但经营者自身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以确保交易中立性。托管环节要求交易资金必须存储在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如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市场经营者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实现资金与市场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严格隔离。清算环节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资金划转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避免市场经营者直接接触交易资金。仓储环节要求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这一安排与跨境保税商品属性相衔接。实务操作中,市场经营者需分别与资金存管机构、清算机构、仓单公示系统及保税仓库签订独立服务协议,并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防止信息互通和利益冲突。常见风险点包括:资金存管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完全独立,清算机构是否具备专业资质,仓单公示系统是否实现全国联网防伪,以及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衔接是否顺畅。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当市场经营者与第三方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时,是否实质性违反四分开原则;以及仓单重复质押或虚假仓单导致交收纠纷时,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交易资金安全如何保障?实务中应关注哪些细节?
该规定从多个层面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第一,明确要求市场经营者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此账户独立于市场经营者的自有资金账户,任何主体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第二,清算环节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实现资金划转的自动化、透明化,避免人工干预。第三,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被禁止参与市场交易,从源头上切断挪用资金的动机。实务操作中,交易各方应重点核实以下细节:首先,确认资金存管机构是否为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或经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核实专用账户的开户主体、账户性质及监管协议内容,确保资金只能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划转,不得流向市场经营者账户。其次,了解清算机构的清算规则,包括T+0或T+1结算、资金交收周期、异常交易处理机制等,避免因清算延迟造成资金占用风险。再次,关注市场经营者的内部风控制度,例如是否建立了交易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核算体系、定期对账机制以及应急预案。常见风险提示包括:部分市场经营者可能以“名义第三方”方式实际控制资金账户,或通过关联公司提供清算服务导致实质混同;因此,交易方应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存管合同、清算协议等文件,并定期向存管机构查询账户余额。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当市场经营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挪用资金、停业)时,第三方存管机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交易资金因系统故障或人为错误被错误划转后,救济途径和责任归属。历史实践中,曾有案例因存管机构未严格履行账户监控义务导致资金损失,故建议交易方定期查阅资金存管报告,并保留交易凭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