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 局长 张茅,
, 2019年3月18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8号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哪个机关办理?
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何时设立?未登记有何法律后果?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登记时抵押权仍有效,但无法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需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